2021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59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从完善无线电管理体制机制、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无线电安全保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等方面对我区新形势下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制度设计和规范,为我区无线电管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有力法治保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好的宣传《条例》,现就《条例》相关问题作详细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一)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的现实需要。
《条例》修订是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重要决策部署。2016年底,修订后的国家《条例》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公布实施。相较国家《条例》,原《条例》在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涉外无线电管理等日常监管方面也出现了与上位法重复或不一致的情形。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条例》,有必要开展《条例》修订工作。
(二)加快推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以无线电频谱资源为重要载体的无线电技术被广泛应用于信息通信、交通运输、航空航天、军事国防、应急保障等诸多领域,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剧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结构性紧缺的矛盾。因此,有必要从保障各行业、各领域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发展的用频需求角度出发,从制度层面突出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有效缓解当前无线电频谱资源存在的供需不平衡、不协调、结构性、局部性紧缺问题,全面推进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长远发展。
(三)有力维护边疆稳定和保障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
西藏是我国西南边陲的重要门户,处于国防前哨和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近年来,无线电管理工作在维护稳定、国防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巩固边防和维护稳定对我区无线电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随着对外友好往来和边贸活动的不断密切,一些边境口岸出现了跨界无线电干扰,外国政府、企业在藏派驻机构使用无线电设备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迫切需要结合我区无线电安全保障实际,以修订《条例》为抓手,有效解决我区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边疆稳定和有力保障国家安全。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无线电管理法治化水平,完善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2017年,我区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文本。在此基础上,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司法厅先后赴那曲市、昌都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案头调研了广东、山东、贵州、四川、重庆等省(市)无线电管理立法工作开展情况,并面向区直部门和各地(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多次论证和修改完善,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了依法、科学、民主立法要求。《条例》于2021年4月1日经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明确无线电管理体制机制
修订的《条例》首先在总则中明确无线电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明确自治区无线电主管部门、地(市)派出机构两级管理体制。基于县级层面缺乏无线电管理机构,《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协助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无线电职责分工,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发力的管理规定,促进形成了自上而下、横纵协作的无线电管理体系,强化了无线电管理力量。
(二)细化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
修订的《条例》按照不重复、不抵触的原则,在国家《条例》的基础上,细化完善了无线电频率、台(站)、发射设备管理相关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许可审批流程、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性规定,对无线电频率招标与拍卖、转让、调整、回收和征用等制度,台站豁免许可的范围、重点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临时进关以及使用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优化和强化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条例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方面,明确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条件、程序,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核准;明确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禁止性行为;理顺办理销售备案手续的程序,同时还要求备案主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需临时进关的条件和要求;明确规定禁止对蓝牙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无线电局域网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并规定相应的罚则。
(四)强化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为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无线电管理,修订的《条例》在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方面,一是厘清了无线电主管部门与无线电监测站的关系,细化了职能分工;二是创新性地提出了无线电监测设施应当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共建共享的规定;三是明确了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信号阻断(压制)设备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因维护国家安全等确需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四是明确了电磁环境保护的规定;五是明确了境外无线电频率协调的处置措施;六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以及措施。
(五)合理规定法律责任
修订的《条例》依据上位法的相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未再重复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较为多发的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加以区分,形成梯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规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弄虚作假,破坏无线电监测设施,擅自使用无线电信号阻断(压制)设备或未按限制的发射频率、功率、时间、区域使用无线电信号阻断(压制)设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严重危害无线电管理秩序等活动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四、条例修订的特点
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突出整体结构性。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来的9章58条整合为7章59条,较原条例在频率管理、台站管理、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涉外无线电管理等章节有大幅缩减和整合,新修订的条例立足我区无线电事业发展实际需求,突出了整体结构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突出维护国家安全的无线电安全保障。无线电安全保障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条例在总则就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在具体内容方面,一是明确无线电主管部门配合军队开展重大军事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的规定,加强了军地协作;二是明确重大社会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的条件和要求,强化了无线电安全保障效能发挥;三是明确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干扰协调的措施,进一步提升了边境地区无线电管理能力。四是明确从事无线电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强化单位和个人义务。
(三)突出“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在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等方面新增、调整了多项制度,精简了审批事项、条件和流程,完善了无线电频率拍卖、转让、回收、调整和征用制度,明确了台站选址、执照管理、台站维护、临时设台的规定,细化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临时进关的管理规定,加强了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管理,突出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四)突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上位法尚未涵盖或有待细化的无线电违法行为,新修订条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情形,明确了破坏无线电台(站)、违规销售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弄虚作假、擅自使用无线电信号阻断(压制)设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引导和督促了全社会合理、合法用频设台,促进了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我们 丨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 丨 隐私保护丨 服务协议丨 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