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札达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庭审理了“10·30”交通肇事案,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经过一小时多的法庭审理,本 案被告人索某,于2014年10月30日晚上21时,酒后无证超载驾驶摩托车,沿着札达县象雄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札达家具家电门口时由于车速过快,将 过路的行人巴某撞伤。因伤势过重被害人巴某在送往拉萨救治途中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某犯交通肇事罪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书、现场堪查笔录,同时申请 案发现场三名证人出庭作证,据此认定被告人索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索某表示,将以此次交通事故,引以为戒,在今后的生活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安全意 识、责任意识,希望社会给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 双方举证、质证查明,本院依法查明被告人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 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1876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 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索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车辆银钢牌175型红色摩托车,依法返还车主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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