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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暂行办法

2015年01月31日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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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昌都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辖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七)特困家庭租赁房屋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八)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九)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依照第(二)、(三)、(四)、(五)、(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提交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并由本单位领导签字。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购买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契税发票。

(四)购买私产住房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购房契税发票,当地公证部门有关公证文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六)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批准文件。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等证件。

(九)出境定居或迁出本管辖区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

(十)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一次能还清贷款本息的方可提取,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

(十一)特困家庭租赁房屋租金占家庭工资收入20%以上的,提取时提供低保优惠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租赁合同。

(十二)单位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注销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书、失业证明。

(十三)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时需当地政府提供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

(十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第五条:职工持提取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提取的证明文件及提取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单。

第六条:职工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单,到公积金缴存的开户银行按缴存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条:单位集体提取的,除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其它与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程序相同。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后,三年之内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两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已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必须在帐户内保留一定的余额。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起执行。

责任编辑:格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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