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诊转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危重伤病员,需转诊转院才能抢救的;
2、经专家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的;
3、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此项设备或技术,不具备检查治疗条件的;
4、属疑难疾病,无条件、无能力继续诊治的。
二、异地就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公出差、休假、探亲期间患病住院的;
2、退休人员异地居住期间患病住院的;
3、派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当地患病住院的;
三、转诊转院的审批
1、特殊危病例可先行直接转院,但必须由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转诊转院证明,并由参保职工单位、参保职工家属或亲友在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转诊转院申请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
2、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入点医疗机构治疗需再转另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家属持原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再次转院审批备案手续。
四、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的管理
1、转诊转院就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因病情需要超过时限的,须凭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由参保职工单位,参保职工家属或亲友在15个工作日内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五、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参保职工因公出差、休假、探亲期间患病修住院的,报销时需提供其出差、休假、探亲的相关证明。
六、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手续的
3、提交失效、作废、涂改、虚假的医疗报销凭证的;
4、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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