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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标准位居全国前列

2016年11月14日 12:09    来源:西藏自治区文化厅    记者 王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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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推进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建设,近年来,西藏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着眼大局,高度重视对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扶持力度,有效促进了西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保护专项经费从2008年的20万元逐步提高为300万元(2009年)、1000万元(2013年)和1200万元(2015年)。在提高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经费的同时,西藏努力提高传承人补助标准,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从2010年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至3000元(2011年)和5000元(2012年)。今年,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支持力度落实好传习补助经费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02号)精神,西藏自治区文化厅以中央财政提高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为契机,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衔接,最终实现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翻一番的目标,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至10000元。

据近期文化部非遗司的统计数据显示,西藏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位居全国前列,仅次于北京市和广东省(两省市每人每年2万元)。全国其他省市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经费为每人每年3000元至6000元不等。

西藏各地(市)、县(区)遵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的规定,积极争取本级财政的支持力度。目前,拉萨市已将100万元非遗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所辖各县(区)也全部发放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标准从1500元至3000元不等。其他地(市)也正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计划将非遗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经费是开展好非遗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西藏通过设立非遗专项资金,稳步提高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等有力举措,不仅有效缓解了各地开展非遗抢救、保护工作经费短缺的问题,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助力其更好更多地开展传习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来源:西藏自治区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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