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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水利局联合发布

怒江和澜沧江(昌都段)流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08月20日 12:17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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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在8·15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宣传辖区大江大河治理保护工作新成效,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和昌都市水利局联合发布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怒江和澜沧江(昌都段)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以“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守护江河秀美安澜。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5件,其中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例3件,水行政执法案例2件。

典型案例目录

1.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澜沧江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采砂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3.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怒江一级支流玉曲河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怒江流域昌都市左贡县田妥镇亚中村砂石厂非法采砂案

5.澜沧江流域昌都市卡若区卡若镇段河道非法采砂案

案例1: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城镇生活污水直排澜沧江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 城镇生活污水直排 专项监督行动

【要旨】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澜沧江流经乡镇因长期未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污染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与行政机关加强协作,联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督促属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整治辖区生活污水直排污染河流问题。

【基本案情】

国道G318西藏段沿线昌都市某县某镇,为进藏必经之地,澜沧江干流穿镇而过,辖区人口5544人,餐饮业和酒店住宿业为该镇主要产业,进藏游客较多。长期以来,因该镇未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各种管道、水渠等直接排入澜沧江干流,污染澜沧江水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11日,为推动辖区重要江河生态保护治理,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昌都市院)、昌都市水利局决定联合开展“怒江和澜沧江(昌都段)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2025年5月20日,昌都市院在开展上述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因污水直排持续时间长,昌都市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昌都市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联合属地检察院一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无人机航拍查看现场污水流经区域、利用GPS工具箱APP精准定位排污口、入河位置。经现场勘察、询问附近居民、餐饮店、酒店经营人员、走访行政机关和属地政府、调阅相关资料,查明直排入澜沧江的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当地居民生活污水和酒店餐饮业污水,该镇于2020年9月23日建成埋地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三套,但污水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未能对该镇产生的污水进行全覆盖处理,导致大部分生活污水通过各种管道、水渠等直接排入澜沧江,特别是在澜沧江新旧大桥附近存在多处直排点,污水流量较大,水体呈黑褐色,现场刺鼻难闻。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该镇生活污水每日排放量达433.5m3,总磷、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等指标均超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排放标准,污染澜沧江水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5月29日,昌都市院组织召开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会,县水利、住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委和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参加会议,会上县人民政府主动认领属地生态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职责,就生活污水直排问题达成下一步整改意见。会后,昌都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向该县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一是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该镇城区生活污水直排澜沧江污染环境问题依法处理,消除污染环境问题;二是及时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排污管道,确保澜沧江水清岸绿。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水利、生态、住建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对某镇污水直排问题扎实开展整改工作。二是多个职能部门对该镇污水直排问题进行详细核实。经核查,案涉乡镇生活污水直排点共31个,其中DN400-DN500管径排放口5个,DN110-DN160管径排放口26个,排污口集中分布在该镇新旧大桥两侧。2025年5月23日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污水进行采样检测。三是该县于2025年5月30日审议通过“某镇应急化粪池工程”项目,新建化粪池3座,可满足该镇污水处理需求,施工合同价38.23万元,2025年6月23日开工建设,8月已正式运行。四是加强项目申报。拟实施某镇污水收集及处理项目,目前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项目已完成用地选址、社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审批手续,拟向上级申请建设资金4801.6万元,待项目资金落实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五是举一反三。联合对县城及产业园区生活污水直排情况进行排查,发现4处生活污水经网管收集后溢流至河道的情况,已向责任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均已整改到位。同时,县政府积极推进企地共建,已完成金沙江一沿江乡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方案设计和选址,总投资1235.06万元。2025年7月26日,该县人民政府书面回复了昌都市院,并提交了履职佐证材料。

2025年8月上旬,昌都市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案件整改效果进行了“回头看”,经现场评估,整改效果达到预期,该镇生活污水悬浮物等指标达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排放标准,待污水处理项目组织实施后,污水直排问题将彻底解决。昌都市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典型意义】

澜沧江是青藏高原大江之一,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对筑牢西藏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澜沧江流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特别是沿江城镇和人口规模逐年递增,然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属地政府加快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彻底解决生活污水直排澜沧江干流这一“老大难”问题,体现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时代担当。同时,检察机关坚持系统观念,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共同开展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监督行动,凝聚大江大河治理保护合力,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持续向好发展。

案例2: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采砂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违规采砂 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专项监督行动 怒江流域生态保护

【要旨】

针对怒江上游生态脆弱区无证采砂、侵占河道及建设项目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个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托专项监督行动一体监督,在查清违法事实后通过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时整治破坏河道生态与行洪安全行为,以“生态+国财”双领域保护履职方式,不断筑牢怒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青县地处青藏高原怒江上游峡谷区,生态敏感且脆弱。2023年以来,丁青县辖区有7家采砂厂在怒江二级支流卸曲河、日曲河河道内违规堆放砂石料,影响行洪,卸曲河有1家采砂厂采砂许可证过期仍违规采砂、1家采砂厂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日曲河有3家采砂许可证过期、2家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上述行为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5月初,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丁青县院)按照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在辖区开展“怒江和澜沧江(昌都段)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于2025年5月8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公益诉讼办案组通过无人机专业航拍对河道违规采砂点、砂石料侵占河道情况进行现场巡查、勘验,使用“经纬相机APP”精准定位、拍照,经调取企业采砂许可证、走访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查明,丁青县沙贡乡某采砂厂、色扎乡某采砂厂、布塔乡某建筑有限公司的采砂许可证均已过期,有效期均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巴达乡某采砂厂采砂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上述四家采砂厂与丁青镇某砂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觉恩乡某砂石厂有限公司、协雄乡某综合建材有限公司还存在砂石料乱堆乱占河道和防洪堤的情形,影响行洪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调取案涉采砂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土壤侵蚀强度图、扰动面积分层核算表,询问企业负责人等方式查明,布塔乡某采砂厂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期间欠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666.1元,色扎乡某采砂厂欠缴26705.30元,沙贡乡某砂厂欠缴3184.10元,共计35555.5元未征缴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规定,丁青县院认为县水利部门对本辖区的河道采砂、河道行洪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遂于2025年5月12日、6月10日向水利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两份。具体建议:一是开展违规采砂专项整治活动,对案涉的7家采砂厂超期采砂行为依法查处,督促采砂厂清除侵占河道及防洪堤的砂料堆,疏浚河道并恢复河床原貌,确保行洪畅通、安全;二是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职责,对三家采砂厂欠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时征缴到位。

收到检察建议后,丁青县水利部门立即行动,联合13个乡镇河长制办公室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组,向7家采砂厂下达《限期清除通知书》,组织机械车辆32台次,清除违规堆放的砂石料927m3,恢复岸线762m2,疏浚河道1.2公里,经第三方监理公司现场复核确认行洪断面恢复至设计宽度,督促推动8家采砂厂(含新建1家采砂厂)全部新办采砂许可证,实现监管全覆盖。同步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追缴工作,于2025年6月20日与县税务部门共建非税收入信息互通平台,向3家采砂厂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通知书》,7月15日3家案涉采砂厂履行缴纳义务,欠缴的35555.5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已全部缴纳到位,县水利部门向丁青县院及时回复了整改落实情况。

2025年7月15日,丁青县院联合县水利部门、“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第三方监理公司开展案件整改评估,发现清理后的河道行洪能力达到设计标准,汛期巡查无壅水现象,查验8家采砂厂新办的许可证真实有效,审计3份电子缴款书确认金额与核定数一致。同步推动建立长效机制,行政机关开通线索移送工作群,将采砂厂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西藏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动态监控。

【典型意义】

立足守护辖区大江大河的职责定位,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行动,以法治之力助力怒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创新调查方法攻克违规采砂取证难题,以“地理坐标+许可证穿透核查”锁定违法主体,构建“刚性时限+量化整改+长效机制”三维治理体系,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彻底整治违规采砂行为,确保汛期前彻底清理侵占砂石、疏浚河道,保障行洪安全,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采砂持证率、河道监管覆盖率双100%。同时,以第三方技术“扰动面积分层核算”实现水土保持补偿费精准计量,督促水利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费“颗粒归仓”,形成“调查-建议-回头看”全流程闭环规范办案,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展示新时代检察机关服务西藏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担当。

案例3: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怒江一级支流玉曲河生活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怒江一级支流  河道生活垃圾污染 高原生态保护 专项监督行动

【要旨】

针对大江大河重要支流岸线被生活垃圾长期堆放、倾倒、污染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推动大江大河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通过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河道生态环境治理职责,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玉曲河,系怒江中游左岸一级重要支流,流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碧土乡。碧土乡因未修建垃圾处理设施,导致该乡辖区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被倾倒至玉曲河一陡峭岸坡上长达数年,岸坡距离玉曲河河面仅100米,坡面上存有大面积塑料袋、饮料瓶、易拉罐、食物包装袋(盒)、纸箱、衣物等生活垃圾,部分垃圾已滑落到河道内,垃圾面积绵延约8000平方米,严重破坏河道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28日,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左贡县院)在开展“怒江和澜沧江流域(昌都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于4月29日分别对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碧土乡人民政府进行立案调查。公益诉讼办案组第一时间制定调查方案,通过无人机航拍对玉曲河碧土段全面排查,查明省道S203线靠近玉曲河岸坡倾倒有大量生活垃圾的公益损害事实。通过走访碧土乡政府、沿河村(居),了解到因碧土乡多年未修建垃圾处置场所导致大量生活垃圾被违规倾倒至玉曲河岸坡,且持续时间长达五年以上。立案后,左贡县院与县水利局、碧土乡人民政府、群众代表前往实地查看了案涉地点垃圾倾倒的现状,听取了碧土乡人民政府的治理方案。

2025年4月29日,左贡县院组织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碧土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向与会单位介绍了昌都市检察院联合昌都市水利局开展“怒江和澜沧江流域(昌都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的重要意义,通过出示现场图片、视频的方式全面直观地展示了玉曲河碧土乡段岸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事实,听取了碧土乡垃圾随意倾倒的成因,厘清了各部门职责,并就下一步如何整改进行了讨论。2025年5月12日,左贡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向左贡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碧土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一是建议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玉曲河生态保护职责,对违规倾倒的生活垃圾及时清理,修复受污染河道;二是加大巡查范围,对玉曲河碧土段河道及岸线进行系统排查,对生活垃圾污染河道问题及时治理。检察建议发出后,因案涉垃圾倾倒周期长、涉及面积范围广、整改难度大等事实,左贡县院主动向县人民政府作了专题汇报。

鉴于涉案地山体陡峭和清理困难的实际,左贡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玉曲河碧土乡段”河道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推进会,要求各责任单位深刻认识玉曲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河道沿线生活垃圾,切实消除污染隐患,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碧土乡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生活垃圾清理行动,动用挖掘机、垃圾车、洒水车等设备清理玉曲河岸坡上各类生活垃圾约18吨,在案涉地点设立警示牌,严禁垃圾倾倒;开展了草种播撒工作,预防岸坡坍塌;在碧土乡设立临时垃圾堆放点,用于日常垃圾处理,碧土乡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建设碧土乡垃圾填埋和处理场,目前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五五”规划项目中,相关行政部门正在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同时,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西藏玉曲河某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向西藏某电站开发有限公司下发《限期整改通知》,要求该电站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碧土乡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该项目完工后,将有效缓解碧土乡严峻的生活垃圾处置压力。整改完毕后,相关行政机关和属地人民政府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提交了履职佐证材料。

2025年8月5日,左贡县院组织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案件整改效果进行了“回头看”,经现场评估,行政机关整改效果达到预期,玉曲河岸坡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左贡县院依法作出终结案件的决定。

【典型意义】

当前,西藏偏远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能力还严重不足,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在一些重要河道和岸线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保护辖区大江大河生态,是“国之大者”,也是“检之大事”。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以公益检察监督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大江大河生态治理专项监督行动,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解决了当地长期没有解决的顽固性生活垃圾污染河道环境问题,同时有效助推当地政府启动申报垃圾处理场项目,以“检察蓝”守护一江碧水,持续筑牢怒江流域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4:怒江流域昌都市左贡县田妥镇亚中村砂石厂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昌都市水利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河湖长+检察长+警长”河道非法采砂专项督导行动期间发现,昌都市左贡县田妥镇亚中村砂石厂存在非法采砂和砂石料乱堆乱放侵占河道问题。市水利局现场将该砂石厂违法线索移交左贡县水利局,并采取“一县一单”方式督促整改。

【清理整治工作】

左贡县水利局接到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先后5次赴现场核查整改情况,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违法责任主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违规堆放的砂石料,恢复河道原貌,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前严禁实施采挖作业。同时,左贡县水利局协调田妥镇人民政府及当地驻村工作队协同推进整改落实。目前,该砂石厂已完成违规堆放砂石料的清理工作。左贡县水利局正依法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并就处罚额度进行会商研判,待形成一致意见后依法下达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该砂石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实施采砂及堆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一是违反第四十四条,即未经批准或不按河道主管机关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活动;二是违反第二十五条,即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上述行为依法可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题成因剖析。一是经济利益驱动因素突出。城镇化进程加速导致砂石需求激增,河道禁采政策实施后砂石价大幅上涨。非法采砂因规避许可审批及税费缴纳,成本低廉、利润空间巨大,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违法行为。二是法治观念亟待强化。部分农牧民群众及基层村干部对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属性认识不足,存在村民擅自出租、出让河道砂石资源现象,村级组织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为非法采砂行为滋生提供了条件。三是执法取证面临现实困难。违法分子多选择夜间或偏僻河段实施盗采,行动隐蔽性强;常采取“蚂蚁搬家”式零星盗采盗运,致使执法人员难以锁定具体违法人员及获取确凿证据,案件查办难度较大。

(三)启示。一是持续深化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多形式普法活动及典型案例警示,强化“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的法治共识,破除“河道砂石可随意开采”的错误观念,有效遏制私采盗挖行为动机。二是切实加强部门联动执法。破除部门壁垒,健全水利、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快速响应”协作机制,提升对非法采砂行为隐蔽性、流动性的打击合力。三是着力推动社会协同共治。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监督平台参与违法行为曝光,构建“政府主导监管、社会广泛监督”的河道采砂治理新格局。

案例5:澜沧江流域昌都市卡若区卡若镇段河道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群众反映,澜沧江昌都市卡若区卡若镇段存在河道非法采砂问题。2025年5月7日,卡若区水利局联合卡若镇政府对澜沧江卡若区卡若镇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问题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属当地村民修建房屋临时性采砂,现场有采砂痕迹,砂石堆料约30方。

【清理整治过程】

2025年5月7日,卡若区水利局约谈有关违法当事人向某,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清运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料,并派员驻点指导清运工作。2025年5月12日,现场堆料已全部清运,对场地进行生态修复,已恢复河道原貌。

【以案释法】

(一)违法违规情况。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堆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问题成因剖析。卡若镇村民向某因修建房屋需要砂石料,附近无砂石供应商,为节约成本,加之缺乏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卡若镇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堆料。

(三)启示。河道砂石作为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河势稳定的基本要素。非法采砂不仅破坏澜沧江流域生态与水文环境,更危及河势稳定、影响防洪安全。卡若区水利局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监管,有力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畅通行洪通道,消除防洪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河道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

(来源:昌都检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格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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