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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拘役罪犯依法享有“回家权”

——西藏首次“激活”《刑法》第四十三条

2025年09月02日 15:48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旦增旺姆 王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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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10时,当拉萨市看守所大门缓缓打开,拘役罪犯顿珠(化名)迎来了一天特别的“探亲假”……

这是西藏首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让拘役罪犯依法享有“回家权”,保障拘役罪犯探亲权的重要实践,也让法律条文从纸面走向了现实。

4个月前,在一场酒局中,顿珠不顾周边人劝阻后饮酒开车,在回家途中被警方抓获,最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三个月拘役。作为某公司负责人的顿珠被收监执行时,未来得及办理工作交接,致使民工工资无法正常结算,这件事成为顿珠服刑期间的一块心病,也让他时常陷入焦虑与愧疚。

拉萨市看守所民警在日常管理中敏锐察觉到顿珠的情绪异常,通过耐心交谈,掌握“拖欠民工工资”这个情况后,立即上报了相关情况。随后,拉萨市看守所迅速联合拉萨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展开专项研判,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顿珠所犯罪行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未交接工作引发的民生问题,最终,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的规定,依法批准了顿珠“回家一天”的申请。

当天,顿珠首先随民警前往公司,在全程监管下完成账目核对、签字转账等流程,近 50 万元民工工资当日便足额发放至民工账户;处理完工作后,他又赶往家中与家人团聚。“才一个月没见,妈妈鬓角添了好多白发,人也显得苍老了。” 见到母亲的瞬间,顿珠眼眶红了,悔恨的泪水夺眶而出,“唐所长,我这次真的知道错了,以后肯定好好改造,再也不触碰法律红线。”

“我们这次尝试‘激活’这个法条,允许罪犯服刑期间短暂的回家,是希望避免因短期监禁导致家庭破裂等‘次生灾害’,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也让罪犯在感受到家庭温暖与关爱的同时,减轻心理压力,更主动地反思自身行为,从而提高改造的积极性与效果,这也是刑罚教育改造功能的重要体现。”拉萨市看守所副所长唐波解释说,“从这次的实践来看,顿珠通过‘回家’更加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还有效解决了民生问题,同时从监管角度看整个过程做到了全程监管,管理到位。”

事实上,《刑法》第四十三条虽明确赋予拘役罪犯“回家权”,但长期以来,全国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多有顾虑。“罪犯离开监管场所,意味着监管风险增加,加上此前缺乏明确的实施制度与细化流程指引,执行机关出于安全考量,往往较少启动这一权利保障措施,导致法条陷入‘沉睡’困境。”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海阁表示,目前拉萨市检察院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已达成共识着手推动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计划建立拘役罪犯动态监督台账,通过明确适用标准、完善监管流程,确保更多符合条件的拘役人员“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

“首先它只适用于‘拘役’。拘役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自由刑,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罪犯。其次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回家’而非‘应当回家’,这意味着是否批准回家,由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人身危险性、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恶劣,或有脱逃风险,执行机关有权取消这一待遇。最后这是一种‘特权’而非‘权利’,回家探望更像是一种基于良好表现而获得的奖励性待遇,而非绝对的法定权利,是为了激励罪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唐波提醒道,“所以大家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该条款是一种平衡与警示,不是罪犯可以用来规避监管、逃避改造的‘工具’,更不是无视法律、肆意违法的‘退路’。”

西藏此次对《刑法》第四十三条的首次实践,不仅为解决类似民生问题提供了司法样本,更让“依法保障人权”从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下一步,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一充满温度的司法举措,将持续为罪犯改造点亮希望,为社会治理注入法治力量。

责任编辑:格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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