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5月10日,八宿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关于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生产氨水匿名举报。经八宿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核查,确认该企业在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情况下,将液氨作为原料生产氨溶液(含氨>20%)。
处理结果:八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汤某某给予处罚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16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
八宿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汤某某给予处罚2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16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属于建材行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的要求,在检查中发现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相关规定,八宿县应急管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八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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