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为庭审现场。 蒋文越 摄
“老养残”家庭是指老年父母作为主要照护者,长期照料因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特殊家庭群体。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变迁及人口结构的变化,高龄父母照料大龄失能子女的“老养残”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这些家庭往往面临着年迈老人自顾不暇还要照料残疾子女的双重压力,以及老人离世后残疾子女将面临的“无人监护”困境。如何保障好他们的权益?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直面社会治理新问题,依法审理了一起涉“老养残”家庭的遗嘱指定监护案,通过首创“财产三分离”模式,进一步创新阶梯级监督机制,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老人身患重病 儿子未来堪忧
孙某是孙老伯与赵阿婆所生独子,未婚且无子女。2021年,孙老伯因病过世后,40多岁的儿子孙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母亲赵阿婆担任其监护人。
当时,年近70岁的赵阿婆虽然尚能照顾孙某,并维持两人日常生活,却也开始担忧起了儿子的未来。于是,她在办理丈夫遗产继承公证时,便一并咨询了儿子未来监护人的问题,第一次了解到上海唯一一家专业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小嘉监护,得知其可提供监护、医疗、日常探视、身后事务执行、财产管理保护等服务。
2024年,赵阿婆被查出罹患重大疾病,可能时日无多。此时,赵阿婆的家中已无其他近亲属能够作为儿子孙某新的监护人。
经过前期3年多的了解和接触,赵阿婆认为,把儿子托付给小嘉监护是最适合的选择。于是,她立下公证遗嘱,指定小嘉监护作为儿子孙某未来的监护人,并明确了监护职责的性质和具体安排。
遗嘱指定监护 社会组织作监护人
2025年2月,赵阿婆去世。根据她生前立下的公证遗嘱,小嘉监护向嘉定区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庭审中,具有真实意思表达能力的孙某明确同意由小嘉监护担任其监护人。孙某表示,自己虽然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是涉及父母丧葬、租房、就医等重大事务,无法独立处理。当时,孙某没有工作,固定收入为残疾补助金,有少量存款以及从赵阿婆处继承的遗产。
小嘉监护则向法院报告了具体的监护计划,并提出,除孙某的日常开销及保留必要医疗保证金外,大额财产均由公证处保管,如果有动用大额财产的需要,由公证处核查支出的真实性及必要性,确保财产安全。
公证处表示,同意担任小嘉监护的监督人、保管被监护人孙某的主要财产,并向法院报告了保管财产的主要用途。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阿婆留下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小嘉监护具有监护资格。同时,公证处本身具有中立性、专业性,可依法办理“保管遗嘱、遗产”等事务,可以作为监督人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监管职能。
“财产三分离”模式 守护困难群体权益
司法实践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的核心主要有两点:一是人身照管,二是财产管理。本案中,除了帮助孙某解决日常租房、请人照护、协助就医等问题,如何更好地帮助他守好“钱袋子”?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小嘉监护提交的监护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方案,提出“财产三分离”阶梯级监督模式。
这一模式将被监护人孙某的财产分为三类,即供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财产、供紧急医疗的医疗财产和主要财产,分别由被监护人孙某、监护人小嘉监护和监督人公证处保管。小嘉监护确有必要处分主要财产时,应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报告,并完成相关手续。
“‘财产三分离’模式,既保障了被监护人在能力范围内使用财产的自主性和财产安全,也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财产的使用效率。”该案审判长,嘉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毛译宇解释说。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孙某的监护人变更为小嘉监护;小嘉监护应遵守公证处的监管要求,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公证处提交该季度的监护履职报告;公证处也应在每年年底向法院提交监护人全年的财产使用明细报告。(郭燕 罗宇驰 李迪明子)(文中当事机构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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