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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还债的抵押房屋被拍卖

​ ——某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赵某行政赔偿70余万元

2025年12月16日 10:17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王香香 赵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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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是依法解决行政争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式。本期卓玛说法栏目通过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赔偿案件,讲述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通过行政审判解决行政争议,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

【基本案情】 案外人向赵某借款后将房屋抵押给赵某,并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当地房管部门向赵某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因未将他项权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查询案涉房屋权属情况时出现错误,导致案涉房屋被拍卖,拍卖款偿还给了其他债权人。后来,赵某申请国家赔偿,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赵某就案涉房屋的拍卖款丧失优先受偿权,其违法行政行为与赵某的财产权益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赵某的赔偿请求符合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赵某予以行政赔偿7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积极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积极回应群众的诉求,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请求权和获赔权,切实让受损害的权利得到及时救济,进而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格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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