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区法院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教育警示我区广大司乘人员严格执行安全驾驶有关法律法规,本期卓玛说法带大家了解一起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最后“好哥俩”双双获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某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周某和吴某等6人一同在日喀则市某小区内吃饭喝酒,1月22日凌晨聚餐结束后,吴某明知周某喝了酒,仍要求周某驾驶机动车送自己回家。当天凌晨00时26分许,二人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被告人周某饮酒后,仍教唆周某驾驶机动车送其回家,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系共犯)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一人醉驾,两人获刑。本案值得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司乘人员引以为戒。而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和底线,每个公民都应做拒绝酒驾的劝阻者、宣传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王香香 赵文慧 见习记者 李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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