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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签的合同,为何无效?

“背靠背”条款并非“免责金牌”

2025年12月30日 16:43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王香香 赵文慧 见习记者 土旦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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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种“背靠背”条款让许多中小企业有苦难言。本期卓玛说法便详细讲述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背靠背”条款案件。

基本案情:某能源公司与某水电公司就某建设项目的暖通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书》《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最终结算额以业主或其委托第三方最终审定结果为依据(即“背靠背”条款),竣工结算的方法按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分批结算、分批支付。

后来,某能源公司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某水电公司未按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某能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某水电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预先设定将第三方付款风险完全转移给中小企业某能源公司的条款,该“背靠背”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条款无效。判决某水电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所谓的“背靠背”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领域,例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约定,以收到第三方(通常为业主)款项为付款前提,即“业主给我钱,我才能给你钱”。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白纸黑字签的合同,怎么就无效了呢?承办法官介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背靠背”条款不是“免责金牌”。

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屡见不鲜,这种条款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承担本应由总承包商承担的第三方付款风险,显失公平。

国家高度重视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2025年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202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都明确了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责任编辑:陈文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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