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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代发”羽绒被遇“以次充好”

索赔十倍价款不予支持!法院:转售营利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2026年02月27日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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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件代发”的形式“搬运”商品信息赚取差价,却因“搬运”了“以次充好”的羽绒被引发消费纠纷,“一件代发”的经营者转头将源头商家告到法庭要求赔偿十倍价款。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定商家违约的同时,也明确转售营利不属消费者范畴,“十倍赔偿”依据不足,最终酌定一次性赔偿3万元。

“一件代发”引消费纠纷

张某是某电商平台一家家纺店的经营者,他通过“一件代发”的形式将他人的商品信息“搬运”至自家店铺。当顾客在张某店铺下单后,他再到平台其他商家处代为下单相同商品,从中赚取差价。

2023年5月,消费者小徐在张某店铺下单9条“某炫”品牌羽绒被,但收到的产品既无商标质量又差,经第三方鉴定机构检测显示,产品中仅含4.5%鸭绒而非产品详情页中提到的白鹅绒。2024年6月,小徐将张某诉至法院,在法院的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张某赔偿小徐2.2万元。

张某是从司某店铺下单的羽绒被卖给小徐,张某自认为也是被欺骗的一方,遂以司某售卖以次充好的羽绒被为由,将司某诉至闵行区法院。

张某称被告司某售卖假冒品牌且以次充好的羽绒被,司某在商品详情页中有假一赔十的承诺,要求被告司某退还原告张某货款3273.2元,并支付十倍的赔偿金32732元。

被告司某承认售卖的羽绒被是以次充好、含绒量不足,但否认商品为“假冒品牌”。商品详情页面中载明的“假一赔十”承诺,特指商品为假冒品牌时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转售营利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针对被告司某售卖的羽绒被是否为“假货”,法院认为,被告司某售卖的羽绒被无“某炫”品牌标识,经检测含绒量极低,与商品宣传明细严重不符。此外,庭审中被告自认商品不合格。因此,法院认定该羽绒被为不合格商品,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详情页面中的“假一赔十”条款应如何理解,法院认为,涉案商品详情页“假一赔十”被显著标黑,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只要所售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短斤缺两、假冒品牌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卖方就应承担相当于售价十倍的违约赔偿责任。而卖方在“假一赔十”之下用不显眼的浅灰色作出说明“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属于卖方用格式条款对“假一赔十”适用范围作出缩小解释,从而免除自身重大责任,侵犯买方合法权益,该格式条款应被认定无效,不能免除商家责任。“假一赔十”作为惩罚性违约金约定,合法有效。

针对张某主张的十倍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但本案中张某购买涉案被子并非自用,而是转售营利,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按照承诺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法院最终参考原告张某在转售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兼顾对被告司某售假行为的惩罚,酌情确定由被告司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3万元。

该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通讯员 王欣宇 记者 季张颖)

责任编辑:格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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