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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西藏发布5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05月08日 10:26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旦增旺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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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五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典型判例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

保护知识产权,既是激励创新发展、助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惩罚性赔偿适用、商标权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等重点领域以案释法,进一步规范引导社会公众行为、明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边界,助力全社会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民事类

西藏某量贩式KTV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西藏某量贩式KTV自经营以来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播业务,某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某音集协)多次敦促其依照规定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但西藏某量贩式KTV均置若罔闻。2020年,西藏某量贩式KTV因侵害作品放映权被某音集协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之后该KTV仍然实行侵权行为。2023年,某音集协因其故意、持续侵权行为,再次将西藏某量贩式KTV诉至法院,请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92216元,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西藏某量贩式KTV在未取得放映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案涉音乐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再现案涉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某音集协对案涉音乐作品的放映权。且,该KTV在2020年被法院认定侵权并判决承担责任后,不仅未停止侵权,反而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一审法院遂判令西藏某量贩式KTV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后,西藏某量贩式KTV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西藏某量贩式KTV向某音集协支付经济损失174960元、惩罚性赔偿金100000元、合理开支29776元、一审诉讼费6245.85元,以上各项共计310981.85元。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西藏首例在侵害作品放映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对KTV经营者长期漠视版权、拒不付费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市场经营主体,应自觉履行版权许可义务、尊重原创、诚信经营。

某酒店管理公司

诉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拥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十余年的大量使用与宣传,其酒店品牌在中国大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某酒店管理公司经加盟商和消费者投诉发现某酒店未经过其授权,擅自使用带有其商标的标识,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酒店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及含义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侵害了某酒店管理公司商标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经法院充分释法析理,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某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某酒店向某酒店管理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典型意义】

酒店及文旅行业经营者应尊重知识产权、守法诚信经营,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攀附著名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中国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诉某配件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为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产品涵盖整车及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零部件。某配件专卖店系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在某配件专卖店中查获标有某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汽车发动机零部件,经鉴定,该批产品均非某汽车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某汽车公司认为,某配件专卖店作为专业经销商,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某汽车公司遂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配件专卖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配件专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零部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应负法律责任。后,法院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经充分释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某配件专卖店停止销售侵犯某汽车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某配件专卖店向某汽车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不仅是商品来源的区分,更是商品质量与信誉的载体,销售假冒汽车配件不仅侵害了知识产权,更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本案作为涉汽车零部件侵害商标权的典型案例,法院将“严保护”贯穿始终,立足实质性解纷,规范了汽配市场经营秩序,守护了群众出行安全。

某石锅公司诉某特产公司、某石锅店、张某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石锅公司为“某石锅”“某汤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某特产公司就“某炖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但由于该公司未按时缴纳费用,未能被授予专利权。

某石锅公司认为某特产公司、某石锅店、张某生产、加工、销售的产品,与其申请获授权的外观专利设计产品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落入某石锅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特产公司、某石锅店、张某生产、加工、销售涉案产品未经过其许可和授权,应属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某石锅公司享有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在锅盖提手、锅盖形状、整体颜色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进行区别,被诉侵权设计不落入某石锅公司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依法驳回某石锅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石锅是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承载着千年手工技艺,该案既依法划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司法保护边界,又避免对传统工艺与现有设计垄断,引导石锅行业在坚守技艺根脉基础上开展良性竞争、差异化创新。

刑事类

李某、刘某某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某批发市场李某经营的商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后,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在李某车内及某机修厂货运部内查获卷烟共计981条,经鉴定,以上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共计30余万元,且相关卷烟均由刘某某负责向李某运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购买并准备销售,未销售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刘某某明知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为其提供运输帮助,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李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且李某预交罚金1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法院判决李某、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依法没收涉案卷烟并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

卷烟经营者应依法依规经营,协助运输假烟的行为亦能构成犯罪。本案通过群众举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办理,有效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打击合力,有力震慑售卖假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及烟草市场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格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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