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严重侵蚀制度防线,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更可能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最终让社会公共利益为之“买单”。本期栏目记者带大家了解一起我区法院审结的串通投标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10月,陈某某在担任西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期间,为承揽工程建设项目,在某市及所辖县(区)5个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使用西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进行围标,并先后中标5个工程项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串通制作标书、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审理法院综合考虑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等情节,最终判决: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法官说法:
招投标制度,是守护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的坚实防线,也是维护市场秩序良性运转的关键一环。
承办法官介绍,不少企业和从业人员都存在一个误区,觉得串通投标只是行业里的“小操作”“潜规则”,认为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或者出借公司资质、协助寻找陪标企业进行围标,都只是走个流程,算不上犯罪。但其实无论以何种形式掩盖,只要实施串通报价、借用资质、围标陪标等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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