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聚焦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兼顾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破解被继承人死亡后债务清偿难题,覆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虚假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酌情分得遗产的认定、遗产管理方式的探索、遗产管理费用的清偿等。
据介绍,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对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三项重大制度完善,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系统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法定职责、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填补遗产管理规则空白,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公平清偿;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完善无人继承遗产归属制度,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以上三项制度在本批案例中均有体现。
典型案例体现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例“黄某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被继承人黄某松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侄女黄某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订立遗嘱表示全部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一切由黄某娟处理。黄某娟长期照料黄某松生活起居并办理丧葬事宜。黄某娟同时系受遗赠人及遗嘱执行人,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条件。法院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体现了坚决遏制“假放弃真逃债”行为。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案例“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并在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驳回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在依法引导、保障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诚信原则。
典型案例提及,自愿帮扶较多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案例“葛甲成、黎某蘋诉某区民政局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案”中,葛甲成、黎某蘋作为被继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成去世后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二人对葛乙成并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是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法院判决二人分得适当遗产,既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又彰显对传统美德的传承,弘扬了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提及,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提存。继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案例“沈某红诉徐某华、许某森、某区民政局法定继承纠纷案”中,被继承人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许某森,许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华长期照料,许某森因未尽到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此前经徐某华申请,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部分遗产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区民政局代管,由公证处提存,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遗产管理等继承难题。
典型案例中,遗产管理费用优先受偿。遗产管理人清理、保管、评估、拍卖、诉讼等履职费用,系为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共益债务,在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从遗产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案例“某银行诉某区民政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中,被继承人刘某忠生前欠银行贷款未还,因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经银行申请,法院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某区民政局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某区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处置遗产的必要合理费用从遗产中优先列支。有效消除遗产管理人垫付资金顾虑,保障制度顺畅运行。
据悉,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地实施,既有效破解遗产无人处置、价值无法发挥的困境,防范遗产遭受毁损、灭失等风险,又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不断完善,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明确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以高质量民生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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