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多项地方新法规,但是,其中两项法规的二次审议稿中曾出现的关于“改革创新失败免责”的条款在最终表决草案中被删除。海南省人大有关部门解释原因:“该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规避法律的行为。”
“革新失败免责”条款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中,海南不是开先河者。深圳早在2006年、重庆于2009年都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这一条款,不过印象中未见两地启动过免责调查。已经入法的地方没有适用过,准备入法的地方“先入后删”,人们不禁要问:“革新失败免责”到底该不该入法呢?
在笔者看来,“革新失败免责”是一个第二性的问题,它无法独立存在。要讨论“免责”该不该入法,关键是看它的对立面是否存在,具体来说就是,我们的法律中是否明确规定革新失败“一律追责”。从现代法治角度衡量,无论是普通工作还是改革创新,即使是失败了,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只要工作过程中没有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都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如果程序违法,或者工作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给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只要构成了违法,也都应一律地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时,也应当予以免责,但不应存在一般性免责的问题。
尽管如此,“革新失败免责”写入地方法规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鼓励、导向和宣示方面,同时也具有释法意义。它通过对“免责”条件和情形的具体列举,能够让对法律并不十分精通和熟悉革新者辨明方向。这意味着,“革新失败免责”入法必须充分论证,列举情形必须周全,不得存在漏洞,否则容易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基于此,海南删除这一条款体现了立法理性,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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