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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解救童丐是愿景尊重现实是起点

2015年02月01日 03:35    来源:东方早报    记者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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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建嵘教授在春节期间发起的“微博打拐”,成为一场公民行动。但随着公安机关、媒体介入,事件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很多未成年行乞者,并非被拐卖儿童,而是在父母带领下行乞,警察表示对此无能为力;另一方面,网友的拍照、警察的调查,的确伤害到了一些行乞者敏感的自尊。两盆冷水浇向这场公民行动的参与者,“微博打拐”的话题渐渐集中为“解救童丐”,舆论渐渐开始分裂,特别是于建嵘教授提出“禁童丐”的立法建议,更是引爆了争论:一些人认为这不切实际,更有侵犯他人权利的嫌疑。

    中国社会对公民行动的游戏规则还不熟悉,产生争论很正常。但这场公民行动不应沦为一场无谓的口水战。在此,有必要厘清相关概念,使争论各方回归共识,回归建设:相信社会的进步,学会尊重现实,尊重弱势群体。

    首先,未成年人行乞,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伤害,且违反法律。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是违法行为。现在,我们绝不应捍卫所谓“未成年人的乞讨权”,也根本不存在这种权利。如果儿童行乞是一种权利,那么去做“童工”、“童养媳”是否也为儿童的一种权利呢?在一个权利意识相对薄弱的社会里,很多人并不知道权利能走多远,也不知道权利该停在哪里。

    我们应有这样的共识:在这个“大国崛起”的时代,“童丐”是全社会的耻辱,因为我们没能照顾好社会的未来。被拐卖儿童需要解救,童丐同样也需要切实帮助。我们要共同解决这个问题。怎么办呢?

    也有人想到了“严刑峻法”。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事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具体配套规定,这造成新闻所报道的:对利用孩子乞讨的父母,警察只好做口头教育,不得不马上放人。其实,即便堵上这个“法律空白”,又如何?拘留了父母,孩子由谁照顾?短短的拘留期之后,孩子还得回到父母身边。

    因此,指望通过一部法律或者警察的一场“飓风行动”,让街上的童丐消失,既不现实,也是一种危险的想法。有人甚至将此与暴力强拆、城管收摊等而观之。这种担忧对妥善解决问题也是有益的:公众对公权力不再全然“托付”,无疑是一种进步。

    事实上,如此激进的“禁童丐”手段,实际也并不存在,包括于建嵘教授的立法建议中,也没有这些内容。于教授主张加重现行的《刑法》中的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罪的量刑,并没有将“父母带子女乞讨”作泛刑罚化处理。相反,他主张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建立长效机制;在救助方面,民间的NGO应积极介入,李连杰的壹基金也打算成立“儿童救助专项基金”。童丐,不会因为法律的禁止而自动消失,全社会的关爱却能让他们的数量减少。

    这次公民行动的初衷,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而不是希望唤醒利维坦巨兽。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没有矛盾;争议的核心无非是具体措施的缓急。所以,宝贵的舆论空间,没有必要浪费在细枝末节的无谓争论上。我们应相信社会进步的力量,并以各自的方式共同为之努力,这才是公民行动的意义所在:君子和而不同。首先,公民行动有助于倒逼相关职能部门更“给力”,包括完善义务教育、救济残疾儿童、严打拐卖犯罪以及建立国家级寻子系统等等。同时,问题的解决需要民间力量的积极配合和介入,包括热心公民“随手拍照”、成熟NGO的参与和技术支持等。

    国人每每惊羡于外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之完善:父母不尽责任,警察可以介入,追究法律责任;孩子会被带到福利机关,得到妥善照顾。这一切使儿童辍学、被拐卖、被迫行乞成为不可能。

    所谓“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不走,就永远停在原地;走,就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只要我们坚守法治、坚守尊重现实的共识,一起努力,声音未必整齐,但一定会在“力的平行四边形”机制下,向共同的愿景前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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