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前,时年20岁的北京人牛玉强,因“抢了一顶军帽”、“砸碎一户玻璃窗”、“打了一个人”,受到“流氓罪”指控。根据原刑法第160条,流氓罪可处七年上下两个档次浮动的刑期。在1983年“严打”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流氓罪中首要分子或持凶器作案的,可处以死刑。当时牛玉强在打人过程中,曾持军刀,虽未用军刀伤人,但还是按《决定》中所规定的“严重情形”判了死缓。
由于特殊时期的刑事政策背景深厚,牛玉强所领的刑较之于其罪,显得“畸重”和失衡。但问题或许不在此。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其功能除了具有“复仇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修复性”。所以,我们的观测点应更多地放在以“死罪”入监的牛玉强,最后得到了什么。
显然,牛玉强入监表现来看,应该是肯定的,其死缓之身,后改为无期,后再减为18年有期徒刑,法律的“修复性”功能在其身上已经在体现。即使在其保外就医到事实上处于超期未归期间,牛玉强按规定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娶妻生子,开始重归正常人生活,他的行踪并非“失控”和处于“危险”状态。
很难想象,一直固定居住于原籍地的牛玉强,监狱方居然需要动用“网上追逃”的方式来应对一个因存一份侥幸心理而拒绝重回监狱服刑的人。牛玉强11年超期未归这一事实,显然是监狱管理方的纵容与不作为等种种因素造成的。到2004年,监狱方首次派人来“抓”其回监,就“轻松得手”,只能进一步证明牛玉强根本就没有潜逃等心理和行为准备。
所以,法律的不公,就在这儿出现。一个基本“修复”了的人,将因对方的管理过失而受到再一次的刑事惩罚。由于监狱方机械地援引司法部等部门就超期未归的保释人员视为“潜逃犯”对待,在刑期重新计算时,把超期时间从原刑期在2008年届满后顺延十二年,致使牛玉强为“流氓罪”要坐牢到2020年,这显然是不公正和不必要的。
第二个观测点是,牛玉强入监服刑之罪,乃属旧刑法之罪,在新刑法中已经取消,牛玉强所获之刑“畸重”之社会条件,在其重归监狱之时就已经不复存在,依一个不复存在的“原罪”,在其基础上,重计刑期,这还有多少合法和合理性?重计刑期,推定了原刑法之罪的“存续”,这显然是荒谬的。一个合乎法理的做法,应该是服刑剩余刑期,这个刑期应在2008年就立即结束,重计刑期的基础是新法,而不是旧法。
旧法的“流氓罪”被称为“口袋罪”,内容庞杂,又留一个“其他流氓活动”的活口,任何人稍微不慎,就有可能掉入其陷阱。曾有组织家庭舞会的西安马燕秦,受此罪之控遭枪决。往事不堪回首,今又碰上了一个重归社会的牛玉强困境。这样的没有一个明确预见性的法律适用,只会背离法律的宽容精神和“救济正义”,它无异于用一种更大的“不法”对付另一种或许不存在的“不法”,从而导致社会对法律信仰的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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