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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韦:曝光不文明市民乃公权闯红灯

2015年02月01日 03:35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 夏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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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政府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条文或规定中,都没有允许执法部门在媒体公布被处罚者名单及其个人信息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包括武汉市在内的许多曝光可以说是于法无据,是公权在“闯红灯”。

    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乱穿马路、乱扔垃圾,这样的行为令人嫌恶。对此如何规制,令人纠结。

    客观地讲,上述行为在许多城市司空见惯,所谓法不责众,这是监管的现实处境。仅仅批评教育、简单罚款,事实证明并不十分有效。

    或许正因如此,武汉市才出怪招:武汉市文明办通过媒体曝光了40名“不文明人士”,并且以后每周都要通过随机抽取,曝光一批乱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人。

    曝光确实有一种特殊的警示意义,也因此颇得一些执法者的青睐。近年来,从上海曝光80名违法网民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到郑州市警方设立“行人非机动车违法曝光台”,曝光措施不时见诸媒体,内容也各不相同,有的公布姓名和身份证号,有的地方还公布图像信息。

    曝光效果究竟如何,却没有具体数据佐证。但是,每次曝光引发的争议,执法部门却必须面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包括《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条文或者规定中,都没有允许执法部门在媒体公布被处罚者名单及其个人信息的规定。按照“法无授权皆禁止”的原则,包括武汉市在内的许多曝光可以说是于法无据,是公权在“闯红灯”。

    所谓罚当其罪,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能、也无权要求行人对自身违法行为承担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执法权的滥用,进而使普通公民陷入随意执法的威胁中。

    具体到武汉市的措施,其“随机抽取”被曝光者的做法就值得商榷。随机抽取的规则是怎么确定的?通过类似福利彩票的形式公开摇出来?还是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主观确定?在人们对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潜规则”担忧的背景下,随机抽取如何保证一视同仁?如果每次随意抽取的都只是普通百姓,“只拣软柿子捏”,不仅会制造社会裂痕,也会影响法律信仰的树立。

    至于曝光所涉及的隐私权,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曝光肯定会公开一部分个人信息,但公开个人信息却不能与侵犯隐私画等号。众所周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会受到限制,这是基于公共利益。同理,在城市广场、道路等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也要受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制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公众对曝光措施的“隐私质疑”,固然反映了个人隐私意识的增强和进步;但也要意识到,隐私权并不总是坚固的挡箭牌。

    因此,我们判断一项曝光举措是否适当,首先要从政府的“权力清单”中检索;政府采取任何治理措施前,都应认识到,任何公共领域顽疾的形成,都不能指望短平快的大剂量猛药,而应从制度和法制中找根源,在提高公共治理水平上下工夫。比如,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与交通规划不合理、红绿灯设置有缺陷、路标不清晰等有关。因此,武汉市在曝光不文明市民前,应该先考虑一下自己做得够不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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