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社区电动摆渡车面临的上述问题,都只是社区“无缝交通”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比如路权,如果参照电动汽车的标准,以电力机械作为解释,也就能赋予其路权;成本过高,则可以优化运营配置;至于黑摩的报复,则完全可以依靠执法机关依法打击。
很多社区与公交车车站存在一公里左右的距离,这是公交资源规划与配置不完善。采取运动式的执法方法打击黑出租和黑摩的,固然会短期内有效,但有需求就有市场,一面是打击和取缔,一面是黑摩的“野火烧不尽”。
黑摩的或黑出租的经营者坚持低价运营,并且还能盈利,这说明,一定有合适的运营方式,可以使合法的社区公交运行既方便公众又能盈利。因此,摆渡车的亏损问题,可以通过优化资源和管理予以解决。
退一步来说,即便电动摆渡车从法律上存在路权的障碍,为什么不能配置适合社区运营的小型和中型巴士,解决出行难题呢?再退一步说,在社区道路之间,车辆行驶速度不快,亦可以考虑让三轮车合法化,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让其有序运营。
双井社区的摆渡车难题,表面上看是摆渡车本身的运营难题,从根子上看依然是公共管理“非此即彼”思维的结果:预设了诸如“三轮车必定是非法的”之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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