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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峰:救援付费的前提必须明确

2015年02月01日 03:35    来源:南方网    记者 吴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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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烈山先生所说的冒险登山者应为警察救援付费的理由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其含义,民众遇险与商业营利性户外运动存在本质的差别,只有在明确界分这二者类别的基础上才能有救援付费的基础条件。

    政府力量在普遍性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上也有义务为一部分国民或群体提供涉及生命尊严和基本生存层面的特殊性救助。除了救灾抗灾、社会福利救济、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特殊疾病免费治疗等之外,比如火灾消防、偷盗抢劫打架及各类刑事案件或其它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件,而登山遇险、特殊车祸等也理应包含在内。而由旅行社、商业结构等组织的营利性户外运动遇险虽然同样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救援,但由于其是营利性质,政府部门可以要求商业性质的户外运动组织者在经营活动中参加强制性商业保险,并可以在遇险救援完成后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救援费用。

    这样来看救援付费办法建立起来是没有问题的,但就怕救援付费的前提被忽略以至于政府相关部门由此形成泛化的付费态度。许多政府机构在为民众提供生命保障和公共服务上本来就轻易不肯放下架子,认为除了天灾需要救济民众之外,许多民众的“人祸”理应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付费说”也会潜藏众多危险。比如相关部门可能会刻意混淆营利性与民众自发性的区别而一概要求付费。民众遇险后政府是他们最大也是最后的依靠,现在以费用作为是否提供救援的基础条件,政府救援力量会否忙着打算盘而置遇险民众的生命于不顾?普通民众遇险后除了面对自然的风险之外,还要衡量经济力量,接受救援力量的成本效益的计算和可能要面对的欠政府的经济债务,这是何等的让人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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