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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该不该支持肯定

2015年02月01日 03:3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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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9月,一外地男子带公证员来到南京瑞金路一家不起眼的烟酒店,花8万多元购买了5箱茅台酒。经检验,5箱均为假酒,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受“退一赔一”。在法庭上,烟酒店老板认为,这名外地男子“知假买假”,不应受消法保护,因此只愿退钱不愿赔钱。(2月8日《扬子晚报》)

    “知假买假”跟“消费购买”在本质有很大的不同,这也是庭审的焦点与分歧所在。确切说,仅仅从法律或庭审技巧来说,支持某一方都不会让人感到意外,因为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终的结果可能取决于谁的证据更加充分有效。

    但我认为,在庭审时,还应对道义层面进行更多的考量。这样的结果,是否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维持社会的规则和秩序?这种因素考虑,在假货泛滥、社会诚信相对稀缺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知假买假”是一种专业打假行为,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从当年“打假专业人士”王海,到后来的“药品打假卫士”高敬德,其经历中不乏这样的经典案例。如果不是出于刻意的勒索,或者诈骗,那么“知假买假”使贩假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避免了假货的流出和伤害,应当获得支持。假若因为是“知假买假”,使贩假者只退不赔,轻易逃过处罚,所付成本过小,就达不到惩戒的作用。

    相比于商家个人的小利益,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更加重要。一瓶假茅台,不但是经济损失,还有可能是身体伤害,因为假货的风险谁都无法知道。在公权监管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发挥民间打假的力量,或者发挥专业打假的威力,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虽然专业打假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贩假售假的存在,但却是遏制其嚣张气焰的一种有效手段。更重要的是,如果最终的结果,无法对打假行为形成保障,使打假或维权的成本太高,这其实是对打假积极性的一种伤害,也是对制假售假行为的一种变相保护。

    不过,相比于“知假买假”,“知假售假”才是最严重的问题。不管买家是不是知假买假,商家贩假过错在先,就应该让卖假者得到惩罚。男子带公证员买假茅台,这样的新闻虽然抢眼,但却不免令人悲哀。如果是专业打假的行为还好说,但若真是为了安全起见的一种折中办法,那说明假货已经泛滥到让人忧虑的地步。所以,退一步讲,带公证员购货,不管是“真买”还是“假买”,都能对制假售假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这同样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种了一种有益的启示,不但在证据保护方面,也在于整个意识提高方面。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当需求层面的自保意识不断提高以后,当制造贩假的成本变得越来越高的时候,制假贩假的冲动才会得到遏制,假货泛滥的情况才会得到改善,市场环境才会得到改善。(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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