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以后,发生在河北大学校园内的“李刚门”事件变得有些沉寂。直到近日网上传出,受害方陈晓凤一家的代理律师张凯被打,并透露李刚家已与陈家私下“和解”。但在这场和解中,陈家被要求不得与媒体联系,不能让事态进步一扩大。(12月26日《齐鲁晚报》)
对于在“李刚门”事件中失去女儿的陈广乾来说,无论赔偿多少,都难掩失去女儿的痛苦。但是,逝者已矣,作为生者只能这样去安慰一个父亲,一个破碎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对陈家的民事赔偿,既是对陈广乾失去女儿的经济赔偿,也是一种精神抚慰。
众所周知,作为民事赔偿事件,最基本的是双方要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不应有胁迫,也不该有任何权力主体的介入。可在对陈晓凤亲属的民事赔偿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外来因素的介入。
首先,保定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陈晓凤老家的乡干部、村干部在赔偿事件上站到了受害者家属的前面,他们赶到陈家人住的宾馆,告诉陈广乾“上级要求和解此事,不能让事态进一步扩大”,这种做法,显然僭越了民事赔偿主体——家属的权利;其次,赔偿款也不能直接赔偿给陈家,而是由位伯镇政府暂时保管,等事情平息后才能交给陈家,在此期间,还要杜绝与媒体联系;此外,作为陈家最年轻、最有可能提出异议的陈晓凤的哥哥,还被没收了手机,没有出席赔偿过程……
凡此种种,都让这场民事赔偿看起来像是一出被权力绑架的演出,作为受害者一方的陈家,拥有的唯一一项权利,恐怕就是在这一纸协议上签字画押。只要他们有无怨言,对这46万元赔偿是否满意,这种声音似乎都被屏蔽了。
这不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下民事赔偿的正常状态。首先,民事赔偿是要建立在加害者一方的真诚道歉的基础上。道歉并不仅仅是指李刚在央视摄影机前面对观众的痛哭流涕,而应是对陈家发自内心的歉意与忏悔,包括设身处地为陈家着想,真诚赔偿他们失去女儿损失与痛苦,包括多和陈家联系,多打几个电话、陪老两口聊聊……可惜这一切,李刚都没做,甚至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在赔偿现场。
其次,还需要受害方有提出自己要求的权利,有要求自己家的亲属在场的权利,甚至有提出更高要求甚至拒绝赔偿的权利。可在李刚门的赔偿中,陈家的所有这些权利是没有机会行使。
我们不难想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民事赔偿只是成为了李启铭刑事上赎罪的“肉票”。李刚方面单纯要的就是46万这个结果,只要赔了,从事实结果上看,李启铭撞人案就构成了积极赔偿的要件,那么在刑事量刑上,他也可以相应的减轻责任。
只是这样一种对陈家人权利打压的民事赔偿,无法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相反,它体现出一种掌握权力者的冷酷与傲慢,这也无法真正让李刚门合法的关上。纵使司法机关喊得再响,要依法办事处理李启铭,但是有这样一场民事赔偿在先,接下来的刑事审判的结果,公众甚至无需去猜测结果,一切都是尽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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