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李昌奎被改判死刑,是民意所向。然而,笔者希望,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不是受到民意的左右,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此前,李昌奎因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然而,到了云南省高院二审时,却被改判为死缓,因为李昌奎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因此,这一改判立即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对此,云南省高院的解释是基于“少杀慎杀”的法律理念,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不过,云南省高院的这一解释,显然并没有打消公众的疑虑,人们质疑,像李昌奎这样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都能逃脱死刑的制裁,还有什么犯罪不能被免除死刑?然而,对公众的质疑,云南省高院有关领导不是去反思、重新审视该案,而是站出来力挺自己的死缓判决没有错。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因为“这是对法律的玷污。”田副院长还声称,李昌奎案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副院长的话无疑再一次激起了舆论的质疑,人们质疑,判处李昌奎死缓,这到底是公众的狂欢,还是云南省高院的狂欢?判处死刑的法律条件是什么,改判死缓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在舆论的压力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迫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进行重审,重审后认为,李昌奎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云南省高院还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因此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云南省高院的这一认定,可以说是基于事实,因为李昌奎在犯下故意杀人、强奸恶性案件后,并没有“主动自首”,而是畏罪潜逃,其在警方发布通缉、潜逃数日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被迫到异地派出所“自首”,这其实并不能算是真正的自首。假如李昌奎还有路可走,那么,相信他还会继续潜逃下去,而不是到异地派出所自首。
假如李昌奎在案发后,即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那么,这可以成为法院改判死缓的理由;然而,法律没有假设,只认定事实,李昌奎的“自首”行为,并不能减轻其罪责,判处其死刑,是依据其犯下的罪行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的判决,可以说,李昌奎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也是民意所向,更重要的是,法律尊严得到了维护。
然而,面对云南省高院二审时的死缓改判,面对云南省高院田副院长“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以及“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的说法,云南省高院的这一判决,并不让人感到轻松。假如不是媒体披露、假如不是舆论质疑,云南省高院会改正自己的错误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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