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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无罪推定才能死守法律底线

2015年03月21日 12:07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记者 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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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在河南高院召开的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来自北京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郑州大学的专家教授,围绕新近发生的李怀亮等案件,探讨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据透露,继“赵作海案”后,河南三级法院吸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100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116名被告人无罪。(5月10日《大河报》)

    写作本文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无罪推定。根据百度百科词条介绍,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简单地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视其无罪。这意味着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而“疑罪从无”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指的是“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那么,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缘何能成为司法办案中的重要原则呢?原来,在刑事案件中,往往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与一大群享有国家强制权的人在博弈。我们都能看得出来,当一个人被怀疑有罪时,其必将受到侦查机关的讯问、检察机关的起诉和审判机关的判决,但个人的弱小很容易造就上述机关行使职权的不受制约。因此,在司法办案中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无疑能给予被告人特别的保护,促进司法的依法进行。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好的政策只有落到实处才是硬道理。有专家就曾说过,当今中国,一项政策的实施,离不开这四个条件,即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宣传;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双管齐下;基层领导的密切配合,做好广大群众的思想工作;人民群众提高认识,群策群力,协同作战。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政策便会流于形式。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在中国的实行也是如此。

    就以近几年发生的错案为例,被告人的命运常常在移送法院之前就已经被决定,庭审只不过是走个过场。几天来媒体上沸沸扬扬的王伍涉黑案即可谓一个缩影,因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六起违法行为,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是孤立、偶发事件,与黑社会性质无关”,但有着如此多的疑点,最终却仍被定罪。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该案开庭仅一天就结束收场。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证过程中,各被告人在自我辩解及被告人律师发表辩护观点时多次被审判长、审判员阻止不让发言。对于王伍提供的在法庭外等候的证人,审判长以时间紧张为由不让其出庭作证,导致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从根本上不能得到查清,活脱脱一个典型的有罪推定。

    由此可见,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任何发达的民主政治体制来说,确认无罪推定原则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选择。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真抓实干实现“中国梦”的今天,我们更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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