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肚子是被我搞大的!”当这样一句难登大雅之堂的话语出现在任何场合都会让人不自在。但是近日,苏州闹市区观前街某湘菜馆却堂而皇之地将这句话打成宣传横幅,引来不少市民侧目。 (9月13日 人民网)
如此的广告语,虽然有幽默的成分,有招人眼球的意味,但也有低俗的一面,至少它也是不雅的。当然,它也必定会和“一座叫春的城市”、“我靠重庆”一样,在公众的热议和非议下,灰溜溜地退居幕后,不可能像那些有益的广告语那样,长时间地停留在人民的视线中。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广告语,理当被相关法规叫停,而不是被公众的道德良知逼到死角,才最终消亡。可是,笔者仔细查看了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后,发现49条法规中,竟然没有惩戒不雅、低俗广告的条款,真的有些遗憾。难怪当地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商家这类的广告语打了擦边球,谈不上违法。既然这么,就表明现在的广告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不应当有让不俗不雅广告语滋生的土壤。
设计赏心悦目的广告语,不能只靠商家的自律意识,还应有完善广告法。只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了,才能理直气壮地对恶俗的广告语说“不”,。倘若一直保持现状,今天你打个擦边球,明天我恶搞一下,于我们文明社会建设无益。其实,自己设计的广告语是否合乎公共道德,商家是心知肚明的,他们无非是借助低俗恶俗广告,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炒作自己。
窃以为,工商部门在制定出惩戒措施之后,为了预防“伤”及无辜,可以让商家把自己不能断定的广告语,交给工商部门免费审阅。或者工商部门接到公众举报之后,责令商家把不合乎规范的广告语撤掉,拒不执行的,再依据相关的法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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