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表示,在28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会议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12月28日央视网)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就像一辆高速行驶的列车,引领着我们走向瞬息万变的大千世界。然而,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种种愉悦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泛滥、色情信息成灾、“网络杀手”肆虐等一系列互联网“副产品”,也着实令群众黯然神伤,于身心、财产、精神上遭受惨痛损失。彻底整肃网络,让“网络社会”与“法治社会”实现兼容并行,从制度上铲除个人信息泄密的“温床”,已势在必行。
法律是构建公序良俗的重要保障,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说过:“有良法;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才能有法治”。互联网虽然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虚拟世界,但这一虚拟世界早已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其亦应纳入法治王国的领地,接受法律的监督与“管辖”。没有法律“管辖”,网络管理就缺少“底气”,就不能使网络走出“虚拟世界”,真正走进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现实世界;同样,缺少法律监督,也就不能使互联网企业对员工泄密行为有效惩处,斩断伸向用户私密信息的幕后“黑手”。
如同专家所言,明确在互联网中哪些是得到保护的、哪些是要进行限制、禁止的,让网民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使得上网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已不仅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分,更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然出于种种原因,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虽然发展迅速,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却没能跟得上,至今尚没有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我国虽然采取了很多措施,建立了一道道防止信息泄露的“防火墙”,但若不从“法治”着手,在法律上堵塞信息泄露之漏洞,个人信息安全仍将会流于形式。
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涉及泄密案件时个人诉讼成本往往远大于收益,常会令受害者陷入两难,而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其对个人信息安全来说无疑是一顶巨大的“保护伞”,在公民信息泄露时更应该有所作为。何况从国际惯例上看,政府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监管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政府作为人民群众的政府,更应在维护网络秩序方面有所作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有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值得欣慰的是,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无疑标志着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正如学者所说,决定通过后,只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适时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坚决处理,就必将为个人信息安全装上强有力的“法律之盾”,让人民在法治王国里充分享受网络的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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