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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从拆迁到征收是一个进步

2015年03月21日 12:07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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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大多认为,与过去的“拆迁条例”相比,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的进步,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最关键的,是新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条款。本版今天刊登的文章从不同角度作了分析,供读者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事关无数人的利益;“条例”的制订,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是中国法制进程的一个足迹。

    每个人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在一起又一起因暴力拆迁引发的血泪之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终于出台并征求民意。

    暴力拆迁不行啦,给人家断水断电的歪招狠招也不允许再使了,拆迁前得先给补偿。这些条款相比之前政府一声令下,你不拆也得拆来说,是非常大的进步。新条例中规定,7种“公共利益”需要下,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不过这公共利益的界定,得好好掂量掂量。在以往的开发商主导的拆迁行为中,钉子户的钉子再硬,在所谓的公共利益面前,在隆隆的推土机与挥舞的钢管、大棒面前,也会被轻易地碾为粉碎。

    在新的条例中,如果地方政府仍然是“公共利益”的唯一解释方,那么,公共利益仍然有被滥用的可能。比如教育、文化、卫生、市政公用等都属于新条例中可以征收房屋的“公共利益”需要,先以修公路的名义,拆了你的房子,过了几年后,说规划变更,建个中央商务区啊啥的,你还有什么话说?

    在个体的财产权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情况下,难以清晰定位、清楚给出边界的公共利益很容易就被商业利益俘获,成为权力的虎皮。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的权利必须让位于多数人的利益就不是必然成立的逻辑,多数人组成公众,相对少的人难道就不是公众?正确的逻辑应该是这样,对组成公众的每一个个体的合法私人财产给予法律的最高保护。因为城市规划需要征收房屋,必须通过经济利益的置换完成,千万别来2/3或者90%以上住户同意就得强拆这一套,个体权利如果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被压制,不知道“公众”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董碧辉)

    有公众参与,才有公共利益

    逐字逐句抠出这7条“公共利益”,肯定使了不少的劲儿,尽可能集纳了各方意见。不过,很可能哪一头都不讨好:公众喊公共利益规定得太宽泛、太原则、太概括;而地方政府则喊勒得太紧、太疼。

    “公共利益”的松和紧,一方面关系到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命脉,另一方面关系到强拆空间。目前的拆迁现状是, 80%是商业拆迁,公益拆迁只占20%。中央倾向于严格解释,如果学习国外法律,一个条文长达好几页纸,每个条文区分了很多不同的情形,限定得很明确、很具体,这就等于断了地方土地财政之路。有专家就担心地方政府会反弹。

    法律要靠人来实行才有效。“公共利益”只能通过有效的公民参与才能得到维护。90%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征收,2/3住户同意方能进行旧房改造征收,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越南曾经遭遇我国相同困境,不过2003年后明令被征收者参与征收补偿方案谈判,矛盾自然化解。公众不参与,程序就不正义。

    这几天,亚运建设和“口罩男”都忙得热火朝天,广州市政府在人民广场召开亚运整治工程咨询会。民众丝毫不作壁上观,更有市民以帽子、口罩、墨镜全副武装,现场对话游说,质疑工程有铺张浪费之嫌,比如原本好好的水泥花基和路沿更换为花岗岩,三天后该工程立即叫停,仅此一项节约5000万元。我想,如果公众可以直接参与地方规划和征地决策,福州那座1500万元的祥坂小学,也不会因“中央商务区”规划而如此短命。

    修路、建学校、垃圾发电都是“公共利益”,不过权力的滥用和不加约束,也会让“公共利益”成为利益集团的“人质”。广州的公众参与问政,就是提供了这样一个保障机制,小心行得万年船,在决策阶段宁停三分不抢一秒,才能避免公共利益撞上暗礁。相信公众有眼光和智慧鉴别公共利益的真伪。(付瑞生)

    “10%”不该是强拆生死线

    “条例”规定,只有90%的居民同意危旧房改造,才可以考虑有效。这意味着“政府需要”或所谓的“服从大局”不再是拆迁的理由,民意坐到了最前排,拆迁的决定权终归于群众之手。

    但是,“90%”尽管在法律上划出了一条鲜明的分界线,但政府部门却不该将其视为实际操作中的生死线。在庞大的被征收基数上,10%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所谓的钉子户,总是少数派,1000个拆迁户的项目中,冒出100个钉子户,足以让人质疑征收方案的合理性和征收补偿的公正性——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并不是所有的钉子户,都企图攫取非正常的利益,他们中的一部分,只是被逼无奈之下的选择。比较极端的例子是一位钉子户拒不拆迁,只是因为搬了新房没法承担水涨船高的物业费。

    法律是一条准绳,政府部门面对公众,还需要另一条红线。政府部门要更多地去倾听钉子户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诉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减少钉子户的数量。

    还应该看到,在征收的博弈两端,政府力量过于强大,他们很容易通过种种手段来达到法律的标准,“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强势表态过去了这么多年其实依然存在,只是更多地付诸于行动而不是嘴上。不拆迁的家庭得冒孩子辍学的风险,公务员的职位也能成为“西门吹雪的剑”,不拆迁,连你的家人都捧不上铁饭碗。只要不是太过分,政府其实很容易实现10%的最低标准,大部分的人在威猛的权势面前都会选择顺从。

    有时候,留下的钉子户,反而是“真的猛士”。他们勇敢地表达出其实属于大部分人的意愿,却可能被当成10%的一部分而轻易抹杀。我们相信新的征收条例必将为大部分人赢来公平,但也要小心法律不完整的表达,成为某些人手里可供利用的核武,随时在我们头上引爆。(方小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用来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的,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使用的概念必须具体、明确,不易产生歧义,不易被任意解释,而“条例”中的“公共利益”就是这样一个容易被“各取所需”的概念。

    增强房屋征收条例相关条文的确定性,有必要“咬文嚼字”一番。因为征收房屋的是政府,被征收者大多是个人,强弱差距很大,因此,新的房屋征收条例凡提及被征收人的权利,都要用“必须”来表述,如征收人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应该用“不得”、“不准”、“严禁”这样的词语,需要时还应加上“一律”这样的词语等限定范围,以防征收方通过玩弄概念来剥夺、限制、侵害被征收人的权益。(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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