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891-6325020

数字报系

移动端
您当前的位置:西藏新闻网 > 雪域时评 > 杂感随笔

云无心:养狗与驾驶的权利与边界

2015年03月21日 12:0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分享到:    

    因为玉林狗肉节,“爱狗”群体和“爱狗肉”群体再次发生激烈争论。接着,又见报道多起烈性犬咬死咬伤孩子的事件,引起社会上对养狗的新一轮批评,这种批评又导致某些极端爱狗人士的反弹,继去年某爱狗人士非法入室殴打狗肉店主及其家人孩子之后,最近在网络上激烈抨击极端爱狗人士的积水潭烧伤科医生“烧伤超人阿宝”,自爆被人肉搜索之后遭遇袭击。在派出所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又有许多爱狗人士以围堵派出所的方式对其施加压力。

    关于“狗权”与“养狗权”已经有很多探讨。无论爱狗人如何爱狗,“狗权”不可能高于人权,那种拿自己的狗和别人的孩子比较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里都不可能被接受。

    “养狗权”应该得到保护,但这种权利必须有严格的界限。

    养狗与驾驶有很多相似之处。对于没有驾驶需求的人来说,其他人的驾驶行为给他们带来的很可能是些麻烦: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安全隐患等等。但对需要驾车的人来说,驾驶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养狗也是如此——爱狗的人认为狗是生活的伴侣、家庭的成员,是有感情的精灵;爱狗肉的人认为狗跟猪牛羊鸡鸭一样,是能提供肉源的一种动物而已;而对于既不爱狗、也不爱狗肉的人来说,只要不影响自己的生活,别人对狗如何根本不值得关心。

    针对驾车的人和不驾车的人之间的需求差异,社会需要一套规范来实现最大的妥协——“交规”和“交法”就是这种妥协的保证。任何人都有驾驶的权利,社会支持和保护以驾驶为核心的这一产业。妥协的结果,是这种权利有了严格的界限:车必须通过安全年检和排放标准;驾驶人必需通过技术考核;行驶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在行人和车辆共用通道时,出现事故车主承担责任…….如果有人逾越了这些边界,就会受到处罚,甚至被剥夺“驾驶权”,更严重的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因为这套严格规范的存在,人们的“驾驶权”得到了保证,不驾驶的人的安全和利益获得保证,因此能与驾车者和平共处,从而形成社会的和谐。而汽车产业,也确实成为现代社会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之一。

    养狗的问题完全与此类似。一些极端爱狗人士寻求“不受限制的狗权”,比如登记、免疫、出门用绳牵、清理狗粪等等,都不愿意接受。这就跟寻求车辆不登记、不检修、超速、闯红灯、乱鸣笛一样,只顾自己的随心所欲,不顾其他人的需求。而在城市中饲养烈性犬,还不加嘴套不严加看管的行为,无异于在市中心开一辆刹车随时失灵的重型货车。

    有一些爱狗人士主张“狗不会攻击人,咬死咬伤孩子是因为受到挑衅”。但在爱狗人士向往的爱狗圣地美国,这种理由在法庭上从来不会被接受。因为,狗是动物,它可能不会攻击主人,但没有人能保证它不攻击其他人。要求不养狗的人“教会”孩子与狗相处,这相当于是把他自己当作了社会的中心,要其他人都为他让路。这怎么可能?

    就象驾驶,行人只有义务避免走上为驾驶者划出的“特权区”(比如高速公路),但他们没有义务在居民小区里还要学习如何躲闪失控的车辆。家长可以教孩子如何躲避狗,但这是人们为养狗人付出的额外努力,而并非他们的义务,狗主人更不能以“家长没有教会孩子与狗相处”来推脱责任。

    美国人均拥有狗的数量远远高于中国,但美国养狗群体与不养狗群体能和平相处,也没有出现中国这样的争论。这种和平的根源是缘于对“养狗权”做出了严格限制:狗主人对狗的一切行为负责,不扰民,不伤人,不污染环境;伤人的狗被处死,狗主人完全赔偿并接受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流浪狗被捕捉,如果短期内无人认养,即处以安乐死。

    爱狗群体只是社会中的一部分。如果想要社会尊重他们的“养狗权”,就必须接受权利的界限。试图用暴力来维护无限的“权利”,希望全社会都为他们的“权利”做出牺牲,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都是不被允许,也绝对不可能实现。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隐私保护服务协议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