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北黄冈市公安消防支队长治大队对一无证经营且存在多处火灾隐患的“黑鞋厂”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同时将总电源控制柜粘贴封条,并责令单位负责人按时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出乎意料的是,当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登门复查时发现,该厂管理人员何某不但没有及时进行火患整改,反而指使员工赵某打开控制柜出线口,未经许可擅自接通电源违规生产。对于这种为一时之利,心存侥幸,置安全于不顾,甚至铤而走险,在被查封后继续打“擦边球”的消防违法行为,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对何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赵某予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消防安全无小事,容不得半点儿侥幸,更不能让漠视法律的“擦边球”行为给广大群众制造“定时炸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或者擅自拆封、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上述案例中何某和赵某的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生命的漠视,公安部门的处罚可谓合情、合理、合法、合时,为当事人上了一堂及时而又“生动”的普法课,也将火灾隐患扼杀在了萌芽状态。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百尺之室焚于隙烟。对此,企业管理者应以案例中何某的举动为戒,始终坚守“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建立健全企业防火制度,落实相关人员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任务,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带领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做到安全生产;企业员工要将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提升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治素养,不仅要学法、懂法,更要遵法、守法、用法,从自身做起,积极关注和维护企业消防安全,不因为自身鲁莽行为造成火灾隐患,甚至违法违规,对于发现在身边的消防违法行为,更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举报投诉,切莫再像案例中的赵某一样亲手接通“违法”的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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