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的制度创新。作为一种机制创新,在未来的绿色发展战略中,河长制无疑被寄予厚望。当前,包括西藏在内,河长制在全国各地正紧锣密鼓实施,其环境治理作用和生态功能价值日益明显。但是,有的地方在落实层面仍有不少薄弱环节,比如“挂名”河长现象依然存在,有名无实。河长制不是在每条河边竖起个责任牌就完事。《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笔者认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精髓在一个“责”字。
河长制的实行,实际上是把河湖管理保护绑定在政府主要官员的政绩之上,以政府行政的力量来着力推行河湖管理保护。这也是责任制在环境治理上的运用和延伸,大小河流都有了负责人,犹如各级河长的“责任田”,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管理。这就避免了以往江河水域治理的责任泛化。然而,一些地方在落实中仅仅把河长制流于形式化或仅立起公示牌而已,致使河长制沦为新的形象工程。此外,很多河长由地方主官担任,但河长毕竟是“兼职”,也易陷入“挂名”的窘境。全面推行河长制,必须把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失责必究统一起来,明确各级河长的职责,失职必追责,这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必须扛起责任,要成立河长制工作机构,明确机构承担的职责,建立健全河长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察等制度。要将各级政府对河湖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落实到具体行政负责人,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责任链条。要多部门协同,明确各类主体的职能和责任,形成上下游、干支流、沟渠一体化的系统治理。要加快推进河长制立法,科学设置河长责、权、利,规范河长职责、河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河长的考核和问责机制。要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执法监管,开展专项督察,真正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机制,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河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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