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一海鲜馆因未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被当地消防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因此,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不同于一般的消防监督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审批管理,把住使用、营业前的源头关,使其达到一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经营人缺乏消防法律意识,为了牟利,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在未取得合法手续之前就投入使用、营业,受到了法律的惩治。2018年1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一商城被查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消防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6000元整。2018年6月19日,宁波市奉化区一家火锅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且不履行消防部门处罚决定,被强制执行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8500元整。
消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最终目的,其目的是要通过刚性执法手段震慑消防违法行为,从而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范能力,积极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相关场所顺利开业的一个门槛,公共场所消防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基础条件,依法申报检查事项。当然,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其消防安全问题,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单位始终保持该场所在日常经营、使用中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该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防止火灾的发生则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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