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已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从政策引领向法治保障的变迁。在这一变迁历程中,西藏扮演了重要的先行者角色——2020年,西藏率先出台《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5年完成修订,为以地方立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积累了宝贵经验。
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西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法治遵循,也对西藏的地方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西藏需在坚持国家法律统领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和实施性功能,从文化认同、社会结构、物质基础、制度约束等多个维度,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聚焦文化认同的制度化培育,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促进法第二章的核心内容,也是条例第四章“宣传教育”的重点关切。两部法律在这一领域形成了从价值引领到制度安排的一脉贯通。共有精神家园的构筑,本质上是一个“认同制度化”的过程——通过制度化的教育、传播和实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认同。对西藏而言,这一制度化过程需要在三个层面展开:在教育层面,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和社会教育全过程,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教育体系,充分利用西藏博物馆、百万农奴解放纪念馆、谭冠三纪念园等场馆资源,构建“场馆+课堂+实践”的立体化教育网络。在语言层面,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时落实好条例明确的“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实现语言相通与文化传承的有机统一,使语言成为连接各族群众心灵的纽带。在研究层面,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研究,持续办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论坛,深化《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西藏卷》等重大课题研究。
聚焦社会结构的互嵌式重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促进法第三章的重要内容,条例亦明确提出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提出,超越了传统的“民族关系”理解框架,将民族团结的视角从“民族之间”提升到“社会结构”层面。互嵌式结构意味着各民族在居住、教育、就业、社交等各个维度形成有机联结,而非平行共存的“板块结构”。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优化社区居住格局,总结推广那曲“高原红石榴”民族团结大院等典型案例经验,在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学习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推进全方位嵌入。加强民族团结主题的网络内容建设,在网络空间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使互联网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大增量”。深化文化认同和情感联结,精心组织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等“三项计划”,让各族群众在共同生活、共同奋斗中增进情感认同。
聚焦夯实物质基础的共享式建构,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促进法第四章的核心内容。该章确立了“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明确要求加强民族地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条例将“努力做到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作为重要目标,遵循了一条重要的逻辑链条:共同繁荣发展既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果体现,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保障。将这一逻辑链条应用在具体实践中,要在价值引领层面,始终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西藏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践推进层面,统筹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建设与固边兴边富民,依托产业发展、民生提质,推动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结合高原特色农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使各族群众在共同发展中共享红利、在共享红利中增进团结。在权益保障层面,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规范就业、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领域平等权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的监督权利。
聚焦制度刚性的多维度强化,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明确“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和创建表彰具体办法,明确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内容”,为构建配套法规体系提供了制度框架。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力,需要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跟踪督办、专题调研等方式,推动法律法规全面落地见效。同时,充分发挥“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良好氛围。
站在西藏和平解放75周年的历史节点上,以促进法颁布实施为契机,以新修订条例为依托,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西藏各级各部门需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那曲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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