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李某驾驶一辆货车为何某托运货物,将货物运到何某的货运部院内卸货时,该车突然起火,导致所运输货物、该车车头、车挂全部烧毁。
案发后,驾驶员李某多次拨打市长热线要求尽快解决赔偿问题,后经拉萨市委办公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该案件转到了堆龙德庆县信访局结办。接到该案件后,堆龙德庆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并组成三人办案小组。经查,被烧毁车辆总价为50万元,系李某贷款购买,车辆贷款未付清之前,车辆产权属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消防部门鉴定,该车卸货过程中着火属非自然原因引起。
该县司法局充分掌握案件实际情况后,考虑该案的社会影响和当事人焦虑的心态等情况,决定通过调解程序办理该案。4月至8月期间,先后四次召集本案当事人李某、何某及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协商调解。通过调解员数次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于8月14日调解成功,并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协议,何某一次性赔偿李某14.6万元,何某一次性赔偿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35.4万元。为了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执行力,该县司法局办案人员协助本案当事人到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就该案依法申请司法确定。
据了解,此案是拉萨市七县一区顺利办结的首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结案时间短、效率高,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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