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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仲裁结果 准备走诉讼程序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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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曾某将在西藏某工贸公司工作三个月的经历告诉记者,“刚开始我进这家公司,一来觉得西藏不比劳动法规执行比较好的内地大城市,二来想到私营公司,有点不合法规也寻常,只要不太离谱就行,没想到随着了解的深入,就感觉像跳进了火坑。”曾某说。

原来曾某所在的这家工贸公司一直未给曾某缴纳社会保险,后来曾某还发现自该公司 2004年注册成立起已经10年了,该工贸公司一直未给31名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也从未注册社会保险对公账号。“我刚刚入职时公司就拿走了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辞职时他们拒不归还,就这一点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而且这家公司无视国家法定节假日,一直遵循一周休息一天的制度,且无加班费。”曾某说。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某便开始自学法律,他仔细研究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觉得请律师打官司太贵,便想走仲裁程序,因此他读完了厚厚一本《劳动仲裁法》,便向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曾某请求依法判令该工贸公司支付自己6月l日至6月20日工资3333.33元,并支付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l 000元,补缴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6月20日社会保险费,归还扣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同时还请求该工贸公司一直扣押自己劳动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正当曾某提起仲裁的同时,这家工贸公司也提起仲裁,理由是曾某签了劳动合同。

但是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裁决如下:从2014年6月20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该工贸公司支付曾某3333.33元工资,驳回曾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但曾某不满意仲裁结果,他又开始学习起了《民事诉讼法》,并且已经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准备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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