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轿车停在商业区的收费停车场内,不料取车时发现车子被不明广告牌砸坏,他与停车场负责人协商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将停车场负责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判决停车场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9658元。
李某到某餐厅就餐时,将轿车停放在商业区的收费停车场内,并且停车场的保安向李某提供了用于取车、计时收费的停车卡。一小时后,李某就餐结束来到停车场取车,发现停车场内倒下的广告牌砸在车上,李某看此场景很是生气。
于是李某马上找到停车场的保安反映车辆被砸情况,并要求停车场承担修车费。但保安将此事汇报给停车场相关负责人后给出的答复是:停车场只是为车主提供停车场所,并不需要对车辆的损坏承担任何责任。车是广告牌砸坏的,可以去找广告牌的所有人。最终双方协商无果,李某无奈之下当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用手机拍下了车辆被砸的照片。
李某认为,每次停车都按照停车场的要求交纳停车费,停车场既然收取了停车费,就应当提供安全的停车环境。现在车子无故被停车场内的广告牌砸坏,而广告牌的所有人在哪里?李某当然不清楚,那么,停车场理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负责人认为,虽然收取车主的停车费,但只是为车主提供停车位而已,并不承担对车辆的保管义务,且广告牌并非是停车场所有,所以李某应去找广告牌的所有者索要赔偿。
事后,李某多次找到停车场的负责人进行协商,但均未得到解决,李某无奈只好将停车场负责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965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领取了停车卡后,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区域内,车辆实际上交付给了停车场,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受损,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停车场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96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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