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和杨某共同出资15万元购买了某矿业公司,这家公司虽然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但实际上是一家空壳公司。冯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为股东。没多久,冯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当时,王某问冯某有没有矿点时,冯某发现“赚钱”的机会来了,便称他的公司在那曲地区双湖区勘测到了2个盲矿点,他曾去实地勘查过,发现里面确实有矿,但没有勘查资料。并以合作开采矿点为由,与王某合作。王某听后有些心动,于是双方一拍即合,分别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办理矿权登记事宜,由王某出资150万元,占40%的股份。合同签订后,冯某先后以各种理由从王某处收取合作资金143.6万元。 没多久,冯某告诉王某自己公司还有个铜矿点需要找施工队开采,在王某的介绍下,冯某又认识了侯某和黎某,并以公司名义与侯某和黎某签订施工合同,骗取二人开采押金15万元。而这些钱,却被冯某挥霍一空。
3个月过去了,王某经查并没有发现冯某所说的矿点,便要求他退款,而冯某口头承诺还款,但不久就离开了西藏。两年后,公安部门侦查人员在青海省湟源县境内将冯某抓获。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合同诈骗罪。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冯某赔偿王某143.6万元,退回侯某和黎某15万元。宣判后,冯某提起上诉。
今年,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拉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发送通知,指定为冯某辩护。由于冯某患有白血病正在接受治疗,无法进藏开庭受审,因此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西宁开庭审理此案。因这类法律援助案例在拉萨市法律援助史上尚属首例,涉及到跨省办案,加之受援当事人情况特殊,受到了拉萨市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作为特案获准审批。法律援助律师远赴西宁,认真审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材料,查找案件的相关证人,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等,做好了开庭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在开通审理时,法律援助律师为冯某进行了无罪的刑事辩护,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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