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工作人员将顾客周某的西服送到一家干洗店干洗后,衣服变小了。原来,干洗店并未干洗,而是采用了水洗。最终,在拉萨市旅游局、联动执法支队、税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组的执法协助下,洗衣店赔偿了周某3200元,并向且被下发了整顿通知书,责令洗衣店停业整顿。
基本案情
西服“干洗”后变小了
近日,游客周某入住拉萨某酒店,因西服有些脏了,便要求酒店干洗西服,并支付了50元洗衣费。因为该酒店没有干洗设备,酒店工作人员便把西服送到了外边的洗衣店。第二天周某拿到西服后,发现西服变小了,根本穿不上,要求某酒店按照西服的实际费用赔偿3200元。对此,酒店也显得很无辜,辩称:“酒店只是帮助周某干洗西服,洗衣费50元就只收了50元,没收服务费用。纯属为旅游者提供方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周某要赔偿,应找干洗店。干洗店就是赔偿,也只赔偿洗涤费用的2至5倍,最多250元,不可能赔付3200元。”
经旅游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周某的西服是4个月前在天猫上购买的,交易记录证明金额为3200元。洗涤时,周某西服口袋里有一张餐巾纸。拿出来时,已经成为硬纸块,可认定为是水洗的。但某酒店提供的洗衣单上写有“干洗”字样。
处理情况
洗衣店赔钱并停业整顿
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执法人员介绍,当住店客人把西服交给酒店清洗时,双方形成了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洗衣店是酒店工作人员选择的,酒店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酒店起码应协助旅游者周某向洗衣店索赔,甚至应该先行赔付周某的西服费用。
周某的洗衣单上,背后写有“衣物如有损坏,按照洗涤费用的2倍至5倍赔偿”。从顾客的角度来看,要洗衣服,必须接受这样的规定,经营者是在用声明、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的方式进行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明显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该条款是霸王条款。同时,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规定,洗衣店应赔偿周某的损失。
执法人员向某酒店说明情况后,酒店服务人员就态度问题向周某进行了道歉,并积极协助旅游者向洗衣店索赔。最后,在拉萨市旅游局、联动执法支队、税务、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组的执法协助下,洗衣店赔偿了周某3200元,并被下发了整顿通知书,责令洗衣店停业整顿。
律师点评
洗衣店行为属欺诈行为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酒店应向周某承担违约责任,酒店也有权向洗衣店进行追偿。本案中,由于各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出面执法并解决,由洗衣店直接向旅游者进行了赔偿,所以酒店得以免除先行赔偿的责任。
关于洗衣单背后写有“衣物如有损坏,按照洗涤费用的2倍至5倍赔偿”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洗衣单背后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周某有权申请撤销,可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另外,洗衣店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如果周某依法提出这一增加赔偿的要求,洗衣店对自己的欺诈行为将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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