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左某在拉萨某公司上班后,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左某回内地一个多月办事,回来后继续在公司工作,但没有办理重新入职手续,公司并没有支付左某劳动报酬,于是他把公司告上法庭。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某公司向左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450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公司不向左某支付双倍工资。并称公司与左某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左某自身原因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的,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判令公司支付左某双倍工资,是认定事实错误。左某在工作期间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三天,已按自动离职处理,返回公司上班应视为重新入职,一审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不妥,应予纠正。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认为,上诉人某公司认可其与被上诉人左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被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错不在上诉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书面通知被上诉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在被上诉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书面通知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关系,故在上诉人未能全面履行自身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实习记者 马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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