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下旬,游客王女士在网报名参加了拉萨-纳木措-林芝-珠穆朗玛10天9晚游,他通过QQ联系和电话沟通后,向旅行社支付了4980元的团费。当王女士到拉萨后,出现了严重的高原反应,于是她给旅行社打电话,要求取消行程。可旅行社要求根据旅游合同扣除40%的“必要的费用”,这让王女士不能理解。“我们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没有参加任何一项旅游项目,旅行社扣钱不合理。”于是,王女士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
而旅行社却称,虽然双方未签订旅游合同,但旅行社已根据王女士的委托,提前为她办理了住宿、交通、景点门票预定和请导游等旅行事项,所以要扣除损失。
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的执法人员介绍,旅行社提供了实际损失清单和支付凭证,根据举证,旅行社要求王女士支付的“合理费用”为978元,旅行社应向王女士退回4002元。
律师观点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虽然王女士和旅行社尚未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但王女士把全额团款向旅行社支付的行为可以说明双方的口头合同已经达成。因此,王女士不能因为未签订书面合同,就可以随意要求退款。口头合同既然达成了,王女士对自己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由于旅行社举证证明了其“必要的费用”、“合理费用”已经实际产生了978元,这部分费用正是王女。(王庆伟 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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