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游客孙女士在拉萨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旅游团,在游玩过程中,她高价购买了一条珊瑚项链,经鉴定后发现是“处理品”。于是,她通过电话向拉萨市旅游局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倍偿。经查,旅行社没有过错。目前,该案件已被移交至工商部门进一步处理。
基本案情
游客高价买到珊瑚“处理品”
旅游者孙女士参加了拉萨某旅行社组织的拉萨-林芝-日喀则八日游的旅行团。导游带领团队去八廓街某玉石店过程中,孙女士花6800元买了串珊瑚项链。旅游结束之后,孙女士将珊瑚项链送到国土资源部郑州矿产资产利用评估中心珠宝玉石检测站鉴定真假,让她没想到的是,该珊瑚项链被鉴定为珊瑚(染色处理品),证书上写有“可见染料集中在裂隙处”。孙女士便通过电话,向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三倍赔偿金。
由于孙女士的旅游合同已经丢失,但有汇款记录、团款发票能证明收款人是某旅行社。近日,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孙女士通过快递邮寄的珊瑚项链、汇款记录、团款发票以及某玉石店的发票、宝石鉴定证书等证据材料。
对于孙女士提供的证据,旅行社却表示质疑,认为珊瑚项链不足以证明是在旅行社的安排下购买的。“如果旅游者孙女士能证明珊瑚项链是跟团买的,同意退还货款6800元。如果不能,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旅行社相关人员说。
案件认定
玉石店存在欺诈行为
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执法人员介绍,孙女士及时提供了所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旅行社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辩解显得苍白无力。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孙女士投诉属实。
由于双方都没有提供旅游合同,不能确定玉石店是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店,执法人员本着“疑罪从无”原则,不予追究某旅行社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玉石店销售珊瑚“处理品”而谎称是正品,显属欺诈行为,应赔偿商品的价款三倍。但由于此工作职能属拉萨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把相关情况向拉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说明。
律师点评
游客可要求购物店三倍赔偿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由于孙女士能够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旅行社带去的购物店购买的珊瑚系处理品,即属假冒伪劣产品,因此旅行社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三倍赔偿金的问题,旅行社仅能根据法律规定向孙女士返还6800元的货款。欺诈行为具体是由购物店实施的,因此欺诈的法律后果需由购物店承担。孙女士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向购物店要求三倍赔偿,具体可通过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管理部门调解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王庆伟 记者 许斯琦)
关于我们 丨联系我们 丨集团招聘丨 法律声明 丨 隐私保护丨 服务协议丨 广告服务
中国西藏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中国西藏新闻网丨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朵森格路36号丨邮政编码:850000
备案号:藏ICP备09000733号丨公安备案:54010202000003号 丨广电节目制作许可证:(藏)字第00002号丨 新闻许可证54120170001号丨网络视听许可证26105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