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年时间内,刘某先后从王某处借走现金250万元,刘某承诺在借款日当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未还,每月按借款总额的10%加收违约金。眼看已经过了10月份,刘某却分文未还。无奈之下,王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返还250万元,支付违约金7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借条》一份,以证明刘某从王某那里借款的金额、约定的还款日期及违约责任的事实。刘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刘某在诉讼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从原告处共借到人民币250万元,且承诺于同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若逾期未还,每月按上述总款的10%加收违约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刘某应按约定向王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刘某在《借条》中承诺了违约金,在诉讼中未向法院提出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而王某在诉讼中自愿将违约金降低为借款总额的30%,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说案】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刘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庭审中,王某提供了刘某出具的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刘某拒不到庭的行为,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王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记者 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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