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某家装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公司出租商品房的三楼北边办公室共计八间给家装公司,月租金4800元。但是该工程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原来的收据弄丢,导致多收取了家装公司16141元,后法院判决该工程公司归还不当得利。
【案例】
拉萨某家装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公司出租商品房的三楼北边办公室共计八间给家装公司,月租金4800元。电费按照实用度数收费,每度电为1元,租赁期限为三年,家装公司向工程公司按季度预交房租费。
过了没多久,工程公司向家装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注明收到第二季度房租、电费共计16241元。同年4月7日,该公司又向家装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注明收到第二季度房租、电费共计16141元。租金是家装公司财务人员交纳的。后经核实,工程公司多收了家装公司的租金、电费16141元。家装公司发现此事后,便找工程公司理论,对方却称:“你们是先开收据,从商务厅报账后再交的租金。”
家装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4月7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将原来的收据弄丢,要求工程公司再重新开具一张,但其却收了两次租金。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家装公司依据工程公司向其出具的两份收据,主张工程公司返还多收的租金16141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工程公司未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辩解意见,故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家装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6141元。宣判后,工程公司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案】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点评:一、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家装公司提供的两张收条,证明工程公司先后收到家装公司两次交来的房租和电费,工程公司亦承认两张收条是其出具,故法院认定工程公司多收了家装公司的租金和电费,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并判决工程公司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家装公司。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家装公司对自己要求返还多收租金和电费的主张,提供了工程公司向其出具的两张收据予以证明;工程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意见,但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因此法院没有采信工程公司的辩解意见,并支持了家装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 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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