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称家中急用钱,向贷款公司贷款10万元,王某为其作担保。事后同事跑路,王某不得不承担10万元的欠款。为他人担保,生活中很常见,律师提醒,在作债权人担保之前一定要了解详情,工作、财务状况和家庭情况等,最好搞清楚所借款项的数额及用途。
基本案情
做担保 同事却拿钱走了
王某、张某同在拉萨市某事业单位工作。去年6月,张某称急需用钱,因此请平时关系还不错的同事王某担保,向拉萨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元。王某心想彼此是同事,于是同意作张某的贷款担保人。
眼看着还款日期已过,贷款公司收不到账,又找不到张某,经向其单位打听张某已经辞职,“他是公务人员,怎么也想不到会辞职跑路,我们只有找担保人还贷款了,已经向其多次催款,但是都没有回应。”贷款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他们无奈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归还张某所借的10元本金和利息、管理服务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条例判决王某偿还10万元欠款。
此时,王某才醒悟过来,竟然被熟人欺骗了,“当时他说家里需要用钱,我也没有多想就给他作了担保,我们只是同事关系,也算不上特别熟悉,只怪我太大意了,就当是教训吧!”
律师提醒
担保前要做“功课”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陈灿介绍,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中明确了王某是担保人,并且是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因此,根据《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王某作为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当事人张某在债务期满后,没有履行还债行为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就是贷款公司可以要求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陈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无论为他人提供债务担保(保证人)或是物质担保(抵押 、质押),都应当谨慎。出现债权人跑路后,只能在偿还债务之后,向债权人追偿。
替他人作担保之前一定要完全了解此人,如人品、工作、财务、家庭等状况,此外,最好要清楚所借款项的数额和用途。
市民说法
作担保风险大 谨慎为好
该不该为他人借款作担保,众人说法不一。昨日,记者采访了几位市民,在北京中路做生意的张先生很坚定地说自己绝不会为他人作担保,宁愿把钱借给别人,也不会给别人担保。担保要负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很麻烦。
市民刘女士也认为风险太大,因为一旦向贷款公司贷款,涉及到的数目肯定不小,到时候借钱的人还不上就要自己来还,所以这种事还是不要轻易去做。
而年纪轻轻出来创业的陈先生则认为现在的年轻人出来做事都不容易,如果要借钱创业,假如那个项目前景确实很好,朋友又知根知底而且金额不大的话还是可以愿意做作担保人的,不过还是小心为上。
担保公司
实施全程监控借款人
随后,记者采访了拉萨市几家担保公司,西藏金海投资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作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作担保。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
拉萨市另一家信用担保公司介绍,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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