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旅游团8名游客商量好将行程缩短两天,可旅游结束后,游客沈某变卦了,要求旅行社退还500至600元的违约金。旅游部门调查后认为,沈某没反对便是默认减少旅游时间,旅行社没有过错。但行程减少两天,费用应有节余,旅行社应进行退还。
基本案情
旅行结束 游客投诉旅行社违约
旅游者沈某与拉萨某旅行社签订了拉萨-林芝-日喀则的八日旅游合同,团费3000元。可在旅游过程中,八日游却变成了六日游,这让沈某特别生气。于是,沈某对该旅行社进行了投诉。“旅行社私自把八日游变成了六日游,旅行社应退还500至600元的违约金并道歉。”沈某说。对此,旅行社却有不同的说法。“沈某参加的确实是八日团,旅游团共有8名旅游者。其中有6名旅游者着急去尼泊尔,6名旅游者和沈某等2名旅游者商量后,都同意提前结束行程,导游在车上也问过8名旅游者八日游改六日游的事,当时没人反对。”旅行社相关人员说,他们是为了旅游者的利益才改变行程,行程中的景点已经参观完,不同意赔偿。
处理情况
旅行社退还结余费用300元
接到投诉后,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询问了沈某同团的其他旅游者后,证实了旅行社的说法。执法人员介绍,本案中,旅游团共有8名旅游者,其中6名旅游者要求改变行程。旅行社要求6名旅游者和其他2名旅游者商量,自行解决。其后,导游又在车上问过8名旅游者改变行程的事,无人反对。旅行社已经履行完旅游行程,沈某未反对,可视为沈某默认,故沈某投诉旅行社违约不成立。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三条,变更行程后,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拉萨-林芝-日喀则八日游的行程虽已经走完,但旅行社应有节余的旅游车费用、导游费用、住宿费用和饮食费用等。经旅行社和沈某协商,旅行社退还沈某300元。
律师点评
变更行程尽量签署同意书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旅游合同成立后,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行程。但经过协商同意后,变更合同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后,景点并未减少,所以旅行社不需要向旅游者赔偿减少景点的损失。但由于旅游行程比原合同约定减少两天,旅行社对于食宿费用、导游费用、车费等应有节余,应当向旅游者相应地进行退还。
导游在旅游活动进行过程中,听取或征求大部分旅游者意见后拟变更行程的,最终必须经过全体旅游者的同意,否则对不同意的旅游者仍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全体旅游者确实同意的,应尽量要求签署书面的同意书,以避免日后的纠纷。(王庆伟 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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