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8日,扎西(化名)和朋友拉姆(化名)驾车外出办事,当行至曲米路北路段时,车子发生故障,扎西因此将车停靠在路边并打开车左前车门。在左前车门打开的瞬间,正好撞到骑自行车经过此地的小学生冶某,紧接着又来了一辆公交车撞倒了冶某的自行车,冶某倒地后又遭到了该公交车右后轮的碾压,因伤势危重,当即被送往西藏军区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
事故发生后,冶某及其家庭遭受了巨大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经过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冶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由于该事故过程复杂,且涉及扎西、拉姆、公交车司机等多个肇事者,因此车祸责任的划分显得尤为复杂。对此,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北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了清楚的责任认定,即冶某本人不负任何责任。
而在冶某住院期间,事故的第一肇事者扎西、拉姆从未探望受害者冶某,也未曾支付任何费用,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除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之外也没有任何表示。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庭只能将多个肇事者告上法庭,以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事故带来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等。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的过程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判定被告拉萨市公交交通相关公司、被告扎西、被告拉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向受害人冶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十多万元,并在指定日期内支付。(记者 田沙沙 实习记者 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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