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出生后,因为她的父母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便将他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李某7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现在她已经大学毕业。前不久,她的生父母找到她,要求她尽赡养义务。李某觉得她生父母的这种行为实在不可理喻,既然当时已经把她遗弃了,现在为什么又来要求她去尽赡养义务,于是她拒绝了这个要求。
基本案情
李某出生后,她父母有重男轻女思想,便将她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来警察将她送到民政部门。李某7岁时被一对夫妇收养,现在她已经大学毕业并找到了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李某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好好报答养父母,可是没想到,前不久,她的生身父母找到她,要求她尽赡养义务。李某觉得她生身父母的这种行为实在不可理喻,既然当时已经把她遗弃了,现在为什么又来要求她去尽赡养义务,如果不是养父母收养了自己,现在会是什么样子,连她自己都不敢想象,于是她拒绝了这个要求。
随后,李某的生父母将她告上法庭,理由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项法定义务,虽然他们没有抚养李某,但李某作为亲生子女,仍应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检察官说法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有以下几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是生父母关系;因继养关系产生的,是继父母关系;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是收养父母关系。收养关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收养而产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但是,被生父母遗弃,被他人收养后,是否对生父母还有赡养的义务呢?根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是在出生时就遭到生父母的遗弃,然后通过民政部门由养父母收养的。因此,李某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她与养父母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她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于婚姻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既然李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消除,那么她的生父母就不能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李某也不必向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张良祎 记者 陈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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