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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车晚点 旅行社赔偿违约金880元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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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旅游车晚点 游客要求退团费

旅游者朱某夫妇与拉萨某旅行社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每人2200元。旅行社提前通知朱某夫妇第二天早上7点出发,让他们在宾馆门口等着,可一直等到8点都没有车来接。“我们打电话联系,旅行社说司机前一天出交通事故了不能来,派另外一辆车来接。”朱某说,本来很好的心情,等了这么久,旅游的心情没有了。于是,他们便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并赔偿损失。而旅行社却辩称,由于司机出交通事故属不可抗力,旅行社事后也尽力弥补,派了另一辆车,不应赔偿损失。

处理情况

旅行社退还团费和赔偿违约金

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朱某夫妇不同意推迟出行,要求与旅行社解除合同,予以支持。旅行社失误完全可以避免,不属不可抗力,应归属于意外事件。

朱某夫妇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是一层法律关系;旅行社与租车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游客与租车公司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该投诉系因旅行社租用的旅游车误点而引起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游客作出经济赔偿,按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赔偿20%的违约金。旅行社应退还支付朱某夫妇支付的团费4400元,赔偿违约金880元,共计5280元。减去接机费50元/人,住宿费168元。最后,旅行社支付5062元。

律师点评

可要求租车公司与旅行社共同赔偿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租车公司在其司机于前一天已经发生车祸的情况下,未及时安排其它司机和车辆按约开始朱某夫妇的行程,是对旅行社的违约,并直接导致了旅行社对朱某夫妇违约。在旅行社违约的情况下,朱某夫妇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在旅行社向朱某夫妇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的租车公司进行追偿。本案中,虽然朱某夫妇与租车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但由于租车公司属“旅游辅助服务者”,因其原因导致旅行社违约的,也可要求由租车公司与旅行社共同直接向朱某夫妇进行赔偿。(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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