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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感冒了 旅行社要赔钱

2015年03月21日 11:1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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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刘女士前往纳木措游玩时,因不了解景点的气候,并没有多穿衣物。没想到,在旅游过程中感冒了,花了180元医药费。事后,她觉得旅行社并没有提前告知当地气温等情况,没有尽到义务,便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医药费。最终,旅游部门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告知义务,应为事故承担责任,责令赔付医药费180元。

基本案情

游客要求赔偿医药费

上周,第一次来拉萨旅游的刘女士与拉萨某旅行社签订了拉萨二日游的旅游合同,团款1060元。根据行程安排,第二日游览纳木措。由于导游扎某没有提前告知刘女士纳木措的海拔和气候,导致刘女士感冒住院。“现在内地特别热,虽然拉萨没有内地热,但在太阳下依然受不了,没想到纳木措这么冷,旅行社应该提前告知。”刘女士说。对此,刘女士要求旅行社和导游扎某道歉并赔付医药费180元。而旅行社却称,他们有很多西藏旅游注意事项的小册子,放在营业部让旅游者自己拿,上面注明了纳木措海拔4718米,高海拔地区要注意保暖等。这些都是常识,旅行社没有告知义务,不同意赔付医药费。

处理情况

旅行社赔付医药费180元

拉萨市旅游局质监所执法人员介绍,很多旅游者都是第一次到西藏来,对高原含氧量和注意保暖等方面认知性不足。对于旅行社来说,在宣传游览产品时,应理智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性,提醒游客注意事项,这也是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故旅行社应告知旅游者高原旅游注意事项。根据《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的旅游活动,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旅行社需要告知纳木措注意事项,而未告知,即为未尽到告知义务,故旅行社要为事故承担责任。执法人员责令旅行社向刘女士赔付医药费180元。

律师点评

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应担责

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凯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纳木措海拔4718米,比拉萨还要高一千多米,缺氧、气温低都是有可能导致身体疾病的风险,在夏天,温差会超出内地游客的想象,旅行社对此应当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如果旅行社是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主动给旅游者一本小册子,就可视为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了。(记者 许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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